·晓宁·
人民币在长期流通过程中,难免遇到自然损害和其它损伤,造成残缺污损等不良现象的发生,为了维护人民币的整洁和信誉,需要到银行及时兑换。
到银行兑换残缺污损人民币有着严格的规定,1955年人民银行出台了《残缺人民币兑
换办法》,实行了39年,它对提高流通中人民币的整洁度,维护人民币的良好信誉发挥了重要作用。为了适应新情况、面对新问题,人民银行对兑换残缺人民币的办法又作了调整完善,2003年12月24日出台了《中国人民银行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自2004年2月1日正式施行,新办法对兑换残缺污损人民币作了重新界定。
残缺污损人民币的兑换范围是指票面撕裂、损缺,或因自然磨损、侵蚀,外观、质地受损,颜色变化,图案不清晰,防伪特征受损,不宜再继续使用的人民币。
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分全额、半额两种情况,一是能分辨出面额,票面剩余四分之三(含四分之三)以上,其图案、文字能按原样连接的残缺、污损人民币,金融机构向持有人按原面额全额兑换。二是能辨别面额,票面剩余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至四分之三以下,其文字、图案能按原样连接的残缺、污损人民币,金融机构应向持有人按原面额的一半兑换。对纸币呈正十形缺少四分之一的,按原面额的一半兑换。这主要是为了有效杜绝犯罪分子有意裁剪、拼凑人民币,以多兑换人民币情况的发生。如个别犯罪分子将四张同面额的人民币从四个方位呈正十字形裁下四分之一,多拼凑成一张同面额的残缺、污损人民币,然后到银行兑换,给国家财产带来损失。因而特规定纸币呈正十字形缺少四分之一的只能兑换半额。
新《办法》还规定,凡是办理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都无偿为公众兑换残缺、污损人民币,不得拒绝兑换。持有人对金融机构兑换的面额有异议,可以要求兑换行出具证明,到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申请鉴定,凭鉴定再进行兑换相应的面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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