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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税局作解释:在粤港企所得税可酌免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1月02日 09:19 金羊网-新快报

  新快报讯(记者 申兴 通讯员 王辉)CEPA昨天开始实施,新一轮港商投资热潮掀起,省国税局就香港企业入粤投资相关规定作出解答,主要有:港商入粤投资部分所得税可免税;依据相关规定,港企入粤可获减免税。

  多项补贴可免“个税”

  据介绍,港商入粤投资可适用的个人所得税免税规定有: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保险赔款和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外籍个人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境外出差补贴。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为合理的部分。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等。

  省国税部门表示,为强化税源监控,将建立包括港资企业在内的涉外企业信息库,加强与港方的协调,避免对粤港企业双重征税。

  企业所得税可获减免

  按照国内有关税法规定,香港企业入粤投资,视不同条件,可以分别减按15%、24%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限定行业、项目可按规定实行定期减免税,间接投资按规定实行减免税,再投资可享受退税,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

  除此以外,凡从事经国务院批准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在原合同以外追加投资项目之所得,符合“追加形成的新增注册资本额达到或超过6000万美元”或“追加投资形成的新增注册资本额达到或超过1500万美元,且达到或超过企业原注册资本50%的”二者条件之一的,可享受企业所得税定期减免优惠。(晓健/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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