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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盛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投资管理公司出让莱英达集团的提示性公告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1月02日 02:28 全景网络证券时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本公司近期从有关部门和媒体上得知深圳市对五家市属国有一级企业进行整体改制,其中包括深圳市莱英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03年12月31日《证券时报》刊登了有关消息,现将本公司获悉的情况进行说明:

  2003年12月29日,深圳市政府主持召开深圳市属国有企业改制签约大会,深圳市投资管理公司与深圳市莱英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签定改制“框架协议”,本公司目前仍没有收到该协议,只了解到深圳市投资管理公司将出让深圳市莱英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100%股权,并将按照经审计后的净资产出售,深圳市莱英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改制严格按照深圳市政府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据悉,“框架协议”内容仍未最后确定,生效条件还不具备。

  截止2002年12月31日,深圳市莱英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总资产164610万元,净资产46142万元,截止2003年9月30日,本公司欠深圳市莱英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8893万元。

  本公司已于2003年12月30日在《证券时报》和香港《大公报》刊登预盈公告,公司预计2003年度将实现盈利。

  本公司将根据事项进展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董事会

  2003年12月31日

  股东持股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

  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ST盛润

  股票代码:000030、200030

  信息披露义务人:深圳市莱英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嘉华大厦

  通讯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嘉华大厦

  联系电话:0755-83329013

  股份变动性质:受让全部划转股份

  签署日期:2003年12月31日

  特别提示

  一、本报告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信息披露办法》(以下简称《披露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上市公司持股变动报告书》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编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三、依据《证券法》、《披露办法》的规定,本持股变动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关联方所持有、控制的的股份。

  截止本持股变动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持有、控制的股份。

  四、本次持股变动已获国资委批准、中国证监会已同意豁免要约收购股票义务。

  五、本次股东持股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作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第一节 释 义

  本持股变动报告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如下特定意义:

  莱英达集团指 深圳市莱英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收购人、受让人 指 莱英达集团

  投资管理公司 指 深圳市投资管理公司

  出让人指 投资管理公司

  广东盛润指

  中国证监会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本报告、本报告书 指 股东持股变动

  报告书

  登记公司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

  司

  深交所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管办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监督管

  理办公室

  本次持股变动 指 莱英达集团收购投资管理公司持有的广东

  盛润19140万股国家法人股

  元 指 人民币元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深圳市莱英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承友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嘉华大厦

  注册资本:58649万元

  营业执照注册号码:4403011013544

  企业法人组织机构代码:27935269-4

  国税登记号:440301279352694

  地税登记号:440304279352694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经济性质:国有独资企业

  成立日期:1997年6月24日

  经营范围:投资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报),国内商业,物资供销业(不含专营、专控和专卖商品),进出口业务(按资格证书办理),T306-0013号地块的房地产开发经营。。

  股东姓名:深圳市投资管理公司

  经营期限:50年

  通讯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嘉华大厦

  邮政编码:518031

  联系电话:0755-83329013

  传真:0755-83361777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情况

  姓名 国籍 长期居住地 有无其他国家 在公司任职或在

  或地区的居留权 其他公司兼职情况

  李承友 中国 深圳 无董事长

  曹建社 中国 深圳 无董事

  刘川 中国 深圳 无董事

  唐柏操 中国 深圳 无董事

  沈华清 中国 深圳 无董事

  袁雪萍 中国 深圳 无董事

  第三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变动情况

  一、本次持股变动情况

  投资管理公司将其持有的广东盛润的19140万股(占66.36%)股权全部划转给莱英达集团。

  二、本次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1、协议当事人:

  受让方:莱英达集团

  出让方:投资管理公司

  受让标的:广东盛润66.36%股权

  2、受让方式:行政划转。

  3、本次受让不涉及金额。

  4、国资委批复时间:2003年11月9日。

  5、中国证监会批复时间:2003年12月22日

  6、协议生效时间及条件:本协议已获国资委批复,本次收购已触发要约收购义务,已获中国证监会同意豁免要约收购义务。

  本次股份划转经报国资委批准后正式生效。

  三、本次股份转让前后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

  本次股份转让前广东盛润的股权结构:

  本次股份转让前后,广东盛润的总股份及非流通股份、流通股份数未发生变化,仅第一大股东的股份由本公司直接持有。

  四、此次国有股行政划转后,本公司为广东盛润的第一大股东,深圳市投资管理公司仍为广东盛润的实际控制人,本公司对广东盛润无负债和担保关系,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行为。

  第四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挂牌交易股份的情况

  在提交本报告之日前六个月内我公司无买卖*ST盛润挂牌交易股份的行为。

  第五节 其他重大事项

  一、信息披露情况

  本报告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持股变动的有关信息做了如实披露,不存在其他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信息。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公司承诺本报告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六节 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营业执照;

  2、深圳投资管理公司工商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深圳市莱英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名单及其身份证复印件;

  4、1997年3月25日,深圳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设立深圳市莱英达集团有限公司的批复》;

  5、2003年11月9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国有股划转有关问题的批复》;

  6、2003年12月22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深圳市莱英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要约收购“ST盛润”股票义务的函》;

  7、深交所要求报送的其他备查文件。

  深圳市莱英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二○○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法定代表人:李承友

  深圳市莱英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二○○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股东持股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

  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ST盛润

  股票代码:000030、200030

  信息披露义务人:深圳市投资管理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4009号投资大厦

  通讯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4009号投资大厦

  联系电话:0755-83883926

  股份变动性质:所持股份全部划转

  签署日期:2003年12月31日

  特别提示

  一、本报告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信息披露办法》(以下简称《披露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上市公司持股变动报告书》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编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三、依据《证券法》、《披露办法》的规定,本持股变动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关联方所持有、控制的的股份。

  截止本持股变动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持有、控制的股份。

  四、本次持股变动已获国资委批准、中国证监会已同意豁免要约收购股票义务。

  五、本次股东持股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作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第一节 释 义

  本持股变动报告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如下特定意义:

  投资管理公司 指 深圳市投资管理公司

  出让人指 投资管理公司

  莱英达集团指 深圳市莱英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收购人、受让人 指 莱英达集团

  广东盛润指

  中国证监会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本报告、本报告书 指 股东持股变动报

  告书

  登记公司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

  司

  深交所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管办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监督管

  理办公室

  本次持股变动 指 莱英达集团收购投资管理公司持有的广东

  盛润19140万股国家法人股

  元 指 人民币元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深圳市投资管理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黑虎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4009号投资大厦

  注册资本:20亿元

  营业执照注册号码:4403011005516

  企业法人组织机构代码:19219764-4

  地税登记号:440304192197644

  企业类型:国有资产经营公司

  经济性质:全民

  成立日期:1988年2月10日

  经营范围:1、企业市属国有资产、财务和产权代表的管理监督;

  2、向市属各类企业参股和周转投资提供贷款担保;

  3、征收国营企业税后利润和资产占用费。市政府授权的其他业

  务(详见深府1987[122]号文)。

  股东姓名:深圳市国资委

  经营期限:自1988年2月10日起至2010年11月19日止

  通讯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4009号投资大厦19楼

  邮政编码:518026

  联系电话:0755-83883926

  传真:0755-82912166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高管情况

  姓名 国籍 长期居住地 有无其他国家 在公司任职或在

  或地区的居留权 其他公司兼职情况

  李黑虎 中国 深圳 无董事局主席

  庞大同 中国 深圳 无总裁

  谭壬辰 中国 深圳 无纪委书记

  曾石泉 中国 深圳 无副总裁

  郑宏杰 中国 深圳 无副总裁

  张晓莉 中国 深圳 无副总裁

  高雷 中国 深圳 无总经济师

  第三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变动情况

  一、本次持股变动情况

  投资管理公司将其持有的广东盛润的19140万股(占66.36%)股权全部划转给莱英达集团。

  二、本次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1、协议当事人:

  出让方:投资管理公司

  受让方:莱英达集团

  转让标的:广东盛润66.36%股权

  2、转让方式:行政划转。

  3、本次转让不涉及金额。

  4、国资委批复时间:2003年11月9日。

  5、中国证监会批复时间:2003年12月22日

  6、协议生效时间及条件:本协议已获国资委批复,本次收购已触发要约收购义务,已获中国证监会同意豁免要约收购义务。

  本次股份划转经报国资委批准后正式生效。

  三、本次股份转让前后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

  本次股份转让前广东盛润的股权结构:

  本次股份转让前后,广东盛润的总股份及非流通股份、流通股份数未发生变化,仅本公司的股份由莱英达集团直接持有。

  四、本公司为广东盛润的第一大股东,莱英达集团为本公司全资子公司,此次国有股行政划转后,仍为广东盛润的实际控制人,本公司对广东盛润无负债和担保关系,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行为。

  第四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挂牌交易股份的情况

  在提交本报告之日前六个月内我公司无买卖*ST盛润挂牌交易股份的行为。

  第五节 其他重大事项

  一、信息披露情况

  本报告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持股变动的有关信息做了如实披露,不存在其他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信息。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公司承诺本报告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六节 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营业执照;

  2、莱英达集团工商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深圳市投资管理公司高管名单及其身份证复印件;

  4、1997年3月25日,深圳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设立深圳市莱英达集团有限公司的批复》;

  5、2003年11月9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国有股划转有关问题的批复》;

  6、2003年12月22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深圳市莱英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要约收购“ST盛润”股票义务的函》;

  7、深交所要求报送的其他备查文件。

  深圳市投资管理公司

  二○○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法定代表人:李黑虎

  深圳市投资管理公司

  二○○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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