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保证公告内容真实有效、准确和完整,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受理的基本情况:
本公司于2003年12月25日收到湛江中级人民法院的应诉通知书、诉讼保全民事裁定书
、开庭传票等有关法律文书。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中国工商银行吴川支行向湛江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以下简称本公司):
本公司于2002年9月30日向中国工商银行吴川支行借款1151万元用于偿还所欠债券垫款。该借款时间为2002年9月30日起至2003年9月29日,月利率为5.7525‰。公司位于吴川市人民东路的四通大厦及位于吴川市大山江镇钟毓山大岭工业园的土地作为该笔借款抵押物;借款到期后本公司未能及时偿还。该行向湛江中院申请诉前保全。
湛江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3] 湛中法保字第30号作出裁定:
1、冻结本公司在长春春华公共设施有限公司所占的所有股权(33.33%)和收益。
2、冻结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转让、抵押、赠与或以其他方式改变该冻结股权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同时,不得擅自向其支付收益,否则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本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因该诉讼仍未开庭,对本公司期后的影响无法判断。本公司已积极与中国工商银行吴川支行协商。
五、本公司董事会承诺:
本次案情进展情况我们将及时公告。
特此公告。
董事会
2003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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