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第一大股东上海第十印染厂与上海茉织华股份有限公司于2003年11月20日签订了《关于转让上海民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52421505股股份之股份转让协议》 以下简称:转股协议 。近日,本公司接到上海第十印染厂以下简称:十印厂、上海茉织华股份有限公司发给本公司的关于转股协议履行情况的通知。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现将主要事项披露如下:
十印厂、上海茉织华股份有限公司的通知表示,上海茉织华股份有限公司已支付予十印厂共计人民币56252677.61元的转让款项,双方签署的转股协议正在履行中。
根据公司二届董事会三十四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的《授权经营班子办理与实现公司对十印厂享有之债权相关的具体工作的议案》详细内容请查阅2003年12月25日《上海证券报》刊登的公司公告,公司董事会授权经营班子办理与实现公司对十印厂享有之债权相关的具体工作正在进行中,现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将主要进展情况披露如下:
根据本公司、十印厂、上海服装 集团 有限公司于2003年10月31日晚签署之《调解协议书》以下简称:调解协议一,十印厂应向本公司清偿计人民币32670412.54元款项,截至2003年12月31日,十印厂已向本公司偿清了该等款项。
根据本公司、十印厂分别于2003年10月31日晚签署之《调解协议书》以下简称:调解协议二、于2003年12月29日晚签署之《债务清偿协议书》,双方同意由十印厂向本公司支付计人民币1475.5万元的款项用以代替十印厂原拟过户予本公司的瞿溪路物业,截至2003年12月31日,十印厂已向本公司偿清了该等款项;由于本公司无需再向十印厂支付与瞿溪路物业相关的补偿款及代收代付款,因此双方同意将十印厂在调解协议一项下应向本公司支付的资金占用费从人民币3997181.73元调整至人民币2639265.07元,截至2003年12月31日,十印厂已向本公司偿清了该等款项。
根据本公司、十印厂、上海服装集团有限公司于2003年10月31日晚签署之《就解决江宁路580号及昌化路325号房地产历史遗留问题之协议书》,十印厂应向本公司支付计人民币134.3万元的租金,截至2003年12月31日,十印厂已向本公司偿清了该等款项。
有关十印厂股权转让和本公司资产收购事宜,公司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上海民丰实业 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
2003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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