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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人可向海关总署申请备案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1月01日 11:10 粤港信息日报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日前签署第395号国务院令,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条例》分总则、知识产权的备案、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申请及其处理、法律责任、附则共五章三十三条。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是指海关对与进出口货物有关并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保护的商标专用权、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专利权实施的保护。

  《条例》总则第三条指出,国家禁止侵犯知识产权的货物进出口。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将其知识产权向海关总署申请备案。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自海关总署准予备案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10年。知识产权权利人发现侵权货物即将进出口的,可以向货物进出境地海关提出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申请。被扣留的侵权嫌疑货物,经海关调查后认定侵犯知识产权的,由海关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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