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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警不敢“破门而入”的背后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1月01日 10:47 新京报

  岁末年头,盘点已渐成时尚。当媒体以“新民权运动”及诸如此类的语言来形容业已成为过去的一年时,法治的和风细雨已然在悄无声息间浸入了国家的方方面面。

  读完12月31日《新京报》的一则题为《接报有人嫖娼,民警不敢破门》的报道,我心头一亮:这何尝不像一篇另类的年度小结,为法治在这个不平凡的年度里所走过的路作下的恰当的注脚。

  报道中说,前天凌晨1时10分,通州区玉桥派出所社区民警和两名保安接到群众举报,来到派出所附近的一处居民小区查处卖淫嫖娼。然而,当民警和保安试图叫开有嫌疑的一处居室里,却吃了顿“闭门羹”,于是一行人空手而归,民警解释说“没有确凿证据不能破门而入”。

  就在这样简单的事实之中,已经看不到执法者身上所常见的那种居高临下和盛气凌人,相反,却彰显了执法者对公民基本权利的尊重,也体现出公权力对私权利的容忍。发生在2003年初的“夫妻家中看黄碟,民警非法上门查”和发生在2003年末的“接报有人嫖娼,民警不敢破门而入”恰好构成了一个鲜明的对照。

  在我们欣然接受这一见微知著的变化的同时,也有待继续对公权力保持必要的警惕。一个不能不加以关注的担忧,也是一个与黎民大众的生活紧密相关的问题在于:伴随公民权利意识持续勃兴,公民权利保障日益被重视,会否相应带来部分民警的消极怠工。

  这样的担忧并非空穴来风。孙志刚事件之后的广州,部分民警便传出了“主动干是找死,不干是等死,与其找死不如等死”的说法,这种莫名其妙的“孙志刚后遗症”假若成为公安司法工作中的常态,其危害同样不容忽视。

  公安机关作为国家行政机关负责社会公共安全的维护,并对侵犯国家公法所保护的社会秩序的行为进行查处。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并履行了法律规定的手续,就应该也有义务积极地“破门而入”,而不能一味退缩。

  毫无疑问,法律即保护公民住宅不受非法侵入,也同样保护公权力为维持社会安全而合法侵入。公权力本身并不是民众所指责的对象,只有被滥用的公权力才为人所诟病。丹宁勋爵就曾精辟地指出:“人身自由必定与社会安全是相辅相成的。……每一社会均须有保护本身不受犯罪分子危害的手段。社会必须有权逮捕、搜查、监禁那些不法分子。只要这种权力运用适当,这些手段就是自由的保卫者。但是这种权力也可能被滥用,而如果它被人滥用,那么任何暴政都要甘拜下风”。

  诚如斯言。在走往法治的道路上,“公民住宅不受非法侵入”或“公权力可以依法进入公民住宅搜查”等这些常识的被找出,并被承认显然是一个不可逾越的进程。我们必须迈过它,才能保持前进的步伐。王琳(海南大学教师)(来源: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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