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12月28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该办法将于2004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所谓“保荐制”即指由保荐人(券商)负责发行人的上市推荐和辅导,核实公司发行文件与上市文件中资料是否真实准确完整,协助发行人建立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并承担风险防范责任。简言之,保荐制将使券商附有一定的连带担保责任。实施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是中国证监会深化发行制度改革的又一重大举措,是对证券发行上市建立市场约束机制的重要制度探索。
股票市场上好的上市公司的数量不足是造成当前国内股票市场低迷的重要原因之一。现行的股票发行通道制的缺陷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首先,由于出于通道的机会成本较高,券商在同等条件下会优先选择推荐规模较大的企业,而一些规模较小的企业融资和再融资变得越来越困难。其次,出现了一种所谓“借通道”的现象,对于投行业务能力较弱的一些新券商来说,凭借自己空出的通道,前期准备工作已经基本完成的项目就会自动送上门来。如果新券商没有进行辅导等详细的前期准备工作,对发行人的质量把握就存在一定的误差;另一方面,一个项目有时会同时在几家券商进行内核,跳来跳去,无形中增加了许多成本,一定程度上也显得较为混乱。而保荐人制度是一种更为市场化的方式,它把市场风险由监管部门转移到了市场主体(上市公司及中介机构)身上,因为保荐工作存在多层面的连带责任风险,迫使保荐代表人具有很高的业务素质和严谨的工作作风,并为上市保荐业务建立起合适的内控体系和操作流程。结果是投行更加注重公司的质量,从而促进一批质量好、规模小的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的上市,最后有助于资本市场的结构改善和上市公司整体质量的提高。
通过保荐人制度,很大部分监管职责将从证监会转移到券商的自律监管,有利于进一步形成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监管、公司内控三重监管体系,从而使得证券监管业的能力和效率得到切实提高。以前投行项目要由发审会审核,政府对市场的介入比较深,一方面承担了过多的责任和风险,另一方面也在某种程度上造成了市场的低效率。现在市场风险由市场主体承担,政府的监管职能得到明确和强化,对双方而言都回归到了他们在市场中本来的位置。此外,保荐制度的实施将推动各类中介机构执业水准的整体提高。
总之,实施保荐制将从机制上调动市场的力量,把好企业进入资本市场的第一道“关口”,使上市发行过程更加有效快捷,对建立中介机构信誉机制、促使发行人董事履行诚信职责、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质量具有重要作用。进而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恢复和增强普通投资者的信心,从而达到进一步发挥证券市场优化资本资源配置的功能。周海燕刁志勋(来源: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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