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薄继东)
正当重庆啤酒、ST联华、天津磁卡和乐凯胶片等上市公司的国有股协议转让,频频报出高于每股净资产值数倍的转让价格时,国资委《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消息发布后,首份司法转让国有股案例亮相。
昨日,*ST祥龙(600769)发布公告称,根据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有关民事裁定书,其第二大股东武汉葛化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公司国有法人股8644.2204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4.78%)已转让给中国工商银行湖北省分行。并称,本次股权转让过户手续已办理完毕。
由于此前*ST祥龙的国有股曾被拍卖过三次,而且每一次均流标,根据2001年9月30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冻结、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3条规定,“第一次拍卖最高应价未达到保留价时,应当继续进行拍卖,每次拍卖的保留价应当不低于前次保留价的90%;经三次拍卖仍不能成交时,人民法院应当将所拍卖的股权按第三次拍卖的保留价折价抵偿给债权人。”*ST祥龙本次国有股股权转让的价格无疑低于其每股净资产值,因为该股第三次拍卖时,其转让底价就已经被降至每股净资产的81%了。这一点已经被该公司的证券事务代表方玮琦先生证实。
国资委虽然至今没有明确表态,国有股的司法拍卖或转让算不算国有股的转让,但事实上,从工行湖北省分行能够顺利地办理完毕*ST祥龙的国有股过户手续一事上,便可以看出国资委的《意见》很可能只是针对国有股的协议转让的。
有市场人士分析指出,允许不低于甚至是远高于每股净资产值成交的国有股协议转让和可以低于甚至是远低于每股净资产值成交的司法拍卖或转让并存,会带来很多问题。比如,有人可以利用两种转让方式之间的巨大价差做套利,甚至有人会为了低价获取国有股而人为制造借款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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