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财经讯 状告雀巢食品含有转基因的案件再起波澜。朱燕翎女士是中国状告雀巢第一人,她今年4月将瑞士雀巢公司及上海雀巢告上法庭,后撤回对总公司起诉。这是中国第一起消费者状告食品生产商因没有标注转基因食品,侵犯知情权的案件。12月31日,朱燕翎女士律师向新浪网表达了他们对于农科院复检报告的看法,其主要看法如下:
作为本案原告朱燕翎的代理律师,我们对上海市农业科学院生物技术研究中心(以下简
称"上海市农科院")复检报告的理解是:
首先:上海农科院于2003年12月17日作出复检报告,但该报告是作为2003年8月份检测报告的补充报告,上海市农科院并没有撤销2003年8月13日的检测报告,故2003年8月份的检测报告仍然具有法律效力。而8月份的报告显示原告购买的该袋雀巢巧伴伴是含有转基因成分的。
上海市农科院之所以复检得出该雀巢巧伴伴未检测出转基因成分,是因为其复检是依据农业部发布的《转基因植物及其产品检测大豆定性PCR方法》进行测试的。我们认为根据不同的检测方法得出不同的鉴定结果是很正常的事情。
故上海市农科院于2003年12月17日的复检报告得出的鉴定结果是有前提条件的,也就是其依据的是《转基因植物及其产品检测大豆定性PCR方法》;而2003年8月的检测报告也是有前提条件的,其依据的是巢式PCR方法进行的检测。
我们认为2003年12月份复检报告与2003年8月份检测报告应作为一个整体,12月份的检测报告是8月份检测报告的一个补充报告,这两个检测报告并不矛盾,也并不可以相互否定,更不应该简单的得出结论认为:雀巢巧伴伴就不含转基因成分。
其次:上海市雀巢有限公司在2003年9月2日向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交的《重新鉴定申请书》中提出上海市农科院检测方法不当,雀巢公司认为本案所涉"雀巢巧伴伴"并非"大豆及其制品,而是一种含有多种配料成分的产品,故不应该适用农业部的《转基因植物及其产品检测大豆定性PCR方法》进行检测。
而上海市农科院于2003年12月的复检报告正是根据上海雀巢有限公司认为检测方法不当的《转基因植物及其产品检测大豆定性PCR方法》进行复检的,被告上海雀巢有限公司既然对复检的检测方法不予认可,那么如果现在又以这样一份依照不被认可的检测方法得出的复检报告来证明雀巢巧伴伴不含有转基因成分,有自相矛盾的嫌疑。
另外,朱燕翎小姐已在2003年12月29日就其于2003年8月1日购买的一袋雀巢巧伴伴产品起诉上海雀巢有限公司,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已经正式立案受理,案号是(2003)虹民一(民)初字第50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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