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工业贸易署(简称工贸署)在收到内地发出2004年税则号列后宣布,香港工贸署和5个获港府认可的签发来源证机构——香港总商会、香港工业总会、香港印度商会、香港中华厂商联合会以及香港中华总商会,昨日起开始接受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简称《安排》)下的原产地证书的申请。
根据《安排》,内地同意由本周四开始取消273个内地2001年税则号列涵盖的香港产品
出口往内地的关税。获得零关税优惠的产品必须符合《安排》下的原产地标准及附有《安排》下原产地证书。
根据新的2004年内地税则号列,该273项产品已被再分组成374个税则号列。香港工贸署发言人提醒商号在申请原产地证书时要使用内地2004年税则号列。根据《安排》,商号在申请原产地证书时,须填上适用的内地税则号列。
该374个税则号列及相关的原产地标准,载于“CEPA先期降税货物的2004年税则号列,产品名称及原产地标准表”。该表可在工贸署的网页www.tid.gov.hk下载,或可到工贸署来源证科客户服务中心索取。
发言人表示:为加快签发证书时间,申请人需提供准确的资料。业内人士在申请原产地证书前,应仔细阅读“商号使用电子数据交换方式递交原产地证书申请须知”。该须知可在工贸署的网页下载,方便业内人士经常查阅该网站以取得最新资料。
从昨日开始,港商可透过电子数据交换方式向工贸署和5家获港府认可签发来源证机构的其中一家递交原产地证书的申请。原产地证书的详细申请程序载于工贸署产地来源证通告第23/2003号,24/2003号和27/20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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