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聂志玺
十六大后国资委的横空出世,开创了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和国有企业改革新局面。十六大确定的国有企业改制
方向是国有资本有退有进,实现“股权多元化”。这一任务责无旁贷地落到了国资委的头上。
实现“股权多元化”,手段不外乎整体出售、股权转让、参股、合资、并购、重组等等,都涉及到国有资产
如何定价的问题。但当涉及到上市公司国有股转让的价格时,矛盾出现了。
我国股市由于先天不足,存在股权割裂的结构性矛盾。在我国的上市公司中,70%左右的股权不能流通,
但非流通股东却以每股远少于流通股东的出资,获得了同流通股东相等的每股净资产值和权利。我国股市一股独大、罔视中小
股东权利、不思回报流通股东、圈钱套现、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股价虚高、流通股东承担全部风险等等,种种痼疾,皆源于
此。
在历经多年曲折后,包括证监会、国资委在内的社会各界,终于认识到,非流通股全流通问题已到了不得不
解决的时候。
如果本着“谁出资谁受益”原则,非流通股东每股虚增的净资产,在实现全流通过程中,也应该返回给流通
股东做为补偿,而不是让流通股东再次出钱买回——这实际上成了“流通股东出资,非流通股东受益”。
国资委即使代表的是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如果凌驾于其他股东之上,把证券市场做为“保值增值”的手段和
场所,同样偏离了证券市场的本质。
正因为如此,一种意见认为,国资委对于未上市和已上市的国有资产转让应分别处理。对于未上市的国有资
产,无论是以净资产还是以国际通行的计价方式进行转让,都只是技术上的问题。而对于已上市的国有资产,应当承认中国证
券市场同国外发达市场有着现实差异的特殊性质,不以净值产值为低线,而是以流通股东的能承受的价格为底线,以市场化的
方式,在补偿流通股东的前提下,实现国有股的转让和全流通。
悖论就在这里:尽管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占到了上市公司总数的70%,但国资委所代表的国有股权仍然是同
其他股东平等的证券市场参与者之一,它自身也是“一视同仁,给与保护”的对象而不是施行者。
专家认为,在证券市场上国资委集运动员、裁判员和规则制定者为一身,这种权力优势倾向于利用政策倾斜
来保证自身的利益,因此国资委应当通过制度建设把国有资产经营者和政策制定者这两个角色严格区分开来。如果没有这种区
分,无异于国有资产利用现行的制度缺陷“与民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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