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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生动物:保护和利用的界限在哪里?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3年12月31日 09:21 中国经济时报

  本报记者 刘金霞

  SARS之痛 商业利用引发争论

  由SARS引发的关于如何利用野生动物的争论是今年国民生活中的一件大事,野生动物利用产业也因此前所未有地受到关注。事实上,该产业作为我国的传统产业,只是在最
近10年才获得了迅速发展。目前野生动物利用品种达1600余种,全国野生动物产业产值已达数百亿元,仅驯养繁殖企业的年产值就已超过了100亿元。

  但这一产业在壮大的同时,其负面影响也与日俱增。

  尽管从销售额和产值的对比上看,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场提供了大部分货源,但伴随行业大发展的是我国野生动物资源仍在大幅削减。据中国野生动物保护协会1999年所做调查,几个主要的交易品种,如蛇、穿山甲、麝、马鹿、金翅雀等,绝大多数野生动物养殖场只是以“养”为幌,实际上成为来源非法的野生动物的收购和集中转运站。

  随着对野生动物的需求量激增,在国内资源严重消耗的情况下,我国从东南亚国家走私和从全世界采购各种动物制品的现象日益猖獗,中国已经成为全球野生动物走私排名前三位的目的地和货源地,其中食用野生动物的走私量位居第一。

  由于受传统文化影响,我国对野生动物的消费需求增长过快,对野生动物利用产业的监管从法制、管理能力到技术手段又未跟上,导致这一产业的发展反而破坏了生态,甚至危及人类健康。

  今年春季突如其来的SARS将此危害之一暴露出来。2003年4月29日,国家林业局等12部委联合发出的《关于适应形势需要做好严禁违法猎捕和经营陆生野生动物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将对陆生野生动物的商业利用工作全面暂停。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社会发展研究部专家苏杨就此指出,野生动物是可再生资源,不利用是不科学的态度,现阶段也很难遏止消费需求,应该看到这一产业尤其是其中的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加工行业对我国社会发展、经济增长的重要作用。

  配套不力 管理政策有失规范

  陆生野生动物商业利用被叫停3个月以后,国家林业局今年8月初又下发了《关于发布商业性经营利用驯养繁殖技术成熟的梅花鹿等54种陆生野生动物名单的通知》(以下简称《名录》),准备重新启动这一产业。8月5日,国家林业局签发《名录》,公布了第一批可进行商业性经营利用和驯养繁殖的动物名单,包括了54种陆生野生动物,曾导致《通知》出台的果子狸也被列入其中。

  苏杨分析指出,作为发展野生动物利用产业受益最大的国家,我国对这一朝阳产业应该扶持,但这一产业牵涉面广泛、管理较为复杂、法制建设滞后,改善行业管理需要理清问题,找出病根,需要以诸多环节的科学化、法制化、规范化为前提。

  显然,《名录》出台的目的是为了重新启动因为SARS被冻结的产业市场,同时规范管理合法的野生动物利用产业,以使各方的要求都能“面面俱到”。但从《名录》出台的过程和内容看,这一工作的核心思想还是顺承了1988年颁布的《野生动物保护法》中“保护为了利用”的宗旨,因此采取的措施只是因事设防。苏杨认为,林业部门的“设防”主要依靠重新核发“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这一举措。而一只合法人工驯养的野生动物,即便其用途只是最简单的食用,进入流通市场也将涉及到林业、环保、农业、卫生、工商、公安、海关及交通等多个部门。要使野生动物的商业利用达到《名录》预期目的,需要上述部门的政策成龙配套。已经发生的事实和不断曝光的野生动物走私内幕说明,我国的这个管理链条存在很多漏洞。

  “由于SARS的影响,《通知》的一刀切还可以理解,而在配套工作尚未做好的情况下重新打开口子,如果将来又因故造成管理尺度上的反复,实际上也会打击从业者的信心和积极性,不利于这一行业的长远发展。”苏杨认为这种对行业发展“早早收回、草草出台”的管理政策既不规范也不谨慎。他表示,这一行业属于高技术、高投入、高利润的行业,暂时的严格管制只会淘汰一些小企业,真正有实力的企业经得起整顿检查,有能力为未来规范的高利润市场牺牲眼前利益。

  他还表示,在没有类似全国达标检验的整顿工作、没有获得阶段性成果前,重新“开禁”,历史遗留问题可能会继续遗留。何况这种“开禁”还容易造成产业补偿性发展的局面,在其他部门的配套政策没有跟上之前,这种发展势头使原有问题重新抬头是难免的。据悉,广州市今年10月重新核发了《广东省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经营利用证明》后,经营野生动物全面开禁,各大批发市场立即就出现了《名录》之外的蛇类蜂拥上市的局面,监管几近于无。

  法规滞后 行业监管亟待创新

  苏杨指出,野生动物商业利用中诸多问题的根源在于过时的《野生动物保护法》。要从根本上改善这一行业的管理,需要修订《野生动物保护法》,明确相关部门的责任。

  “但考虑到修法是一个过程和这一产业发展的现实需要,现阶段林业等相关管理部门应该及时出台《名录》配套政策,为各地逐步有序恢复这一产业提供依据。对这一行业的清理应该由林业、环保、工商、农业、卫生等部门共同进行,这样才能在野生动物的利用领域全程查清问题。”他表示,要达到《名录》颁布的目的,这些政策应该解决四大类问题,诸如:如何甄别野生动物的野生个体和合法驯养繁殖个体,如何划定物种的利用范围和确保分类利用,对重点地区、重点用途的重点动物如何进行有效管理,如何使可利用野生动物物种的申报和审批程序规范化,如何从产业角度解决促进行业企业发展的问题,等等。

  他建议,除了加大监管力度、出台相关配套政策之外,有关部门还应该在做好三项工作的基础上,再全面恢复对野生动物的商业利用工作。

  一是进行组织机构创新,建立相应标准制度体系。在国家野生动物主管部门应增设人工驯养的野生动物管理机构,然后参照国际惯例,与有关部门配合制定人工驯养野生动物的饲养设施标准、营养标准、卫生标准和检疫标准,建立野生动物的生产、销售、加工环节的监督和检疫制度,在科普、普法、管理、技术、咨询及市场运营等诸多方面起到协调作用,并配合其他政府部门共同制定利用野生动物产品的相关规定。

  二是多方配合推动合法的野生动物利用产业。国家计划部门应协调农林业等生产管理部门和中医药管理等消费管理部门共同对《全国野生动植物保护及自然保护区建设工程总体规划》进行补充完善,从宏观上控制这一产业的生产规模、结构和地区布局。

  农林业主管部门应充分认识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加工业的发展潜力,把开发《名录》内的动物养殖列入畜牧业结构调整的范围,作为农林业的一个重要发展方向。要支持发展野生动物制种、生产、加工、运销龙头企业,在牌照核发、企业注册、土地流转、资金信贷等方面制订扶持政策。还要建立国家级的外贸途径和流通体系,对CITES附录Ⅰ、Ⅱ中人工驯养的野生动物进出口实行国家专营。

  三是大力扶持具有公益性质的驯养繁殖场。一些濒危动物的驯养繁殖场受相关管理政策的限制,牟利渠道少,而这些企业是保护这些物种的重要基地。国家应给予专门政策,解决这类企业的经费来源,其产品中可以进入生态系统的应由财政出资收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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