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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三法对未来金融业将有大影响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3年12月31日 09:21 中国经济时报

  易宪容

  近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国人民银行法(修正案)》、《商业银行法(修正案)》等三部关于银行的法律(以下简称为银行业三法)。有媒体认为,这是国内金融业发展的一个重要里程碑。

  那么,银行业三法对中国金融业未来发展会产生什么样的影响?其引人注目的亮点是什么呢?

  该三法的核心问题,也就是目前最为关注的问题,即中国金融业是混业经营还是分业经营。尽管这次修改后的《商业银行法》没有对该问题作出明确的规定,但是却为金融混业预留了一定的空间,既对混业经营禁止性条款有所松动(商业银行法第43条修改为“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不得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尽管该法以国家规定除外,作为一种法定形式是与金融立法的宗旨相悖(因为任何法律的一大基本功能是限制政府的权力,防止政府滥权,而政府在行使国家权力时,如果不是对其权力限制,而是分享特权,就会有滥用权力之嫌),但对混业经营的松动是不争之事实。对这一条款,也可理解为,在条件成熟的时候,国家可以重新规定分业经营的原则。正是这一细小的变化将对未来中国金融业的发展会产生巨大的不可估量的影响。

  就金融业的运作本身而言,原本就无分业与混业之分。作为一种资金中介,不管是从金融服务需求者的便利偏好出发,还是从金融服务供应方规模经济的要求考虑,混业经营是金融业发展的内在要求。但20世纪30年代美国出现了前所未有的金融大危机,危机之后有人把其原因归结于金融业的混业经营,从而设立分业经营的法律(《1933年格拉斯-斯蒂格尔法》),从法律上将商业银行与投资银行的主要业务完全分离开。金融业的分业经营也由此而生。

  在中国,1993年以前中国实行的是混业经营,如商业银行基本上是中国证券市场创立的初始参与者。但是,在1992年中国出现了房地产热和证券投资热后,由于银行大量信贷资金通过同业拆借进入证券市场,金融市场秩序十分混乱。而金融业的分业经营之原则就在整顿秩序过程中得以确立。此后出台的《商业银行法》《保险法》和《证券法》也都贯彻了银行、证券和保险分业经营的原则。随着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保监会组织体系的构建,分业管理的监管框架也得到进一步的确立。至此,中国金融业进入严格的全面分业阶段。

  1999年美国通过了《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统治了美国金融业近70年分业经营也就寿终正寝,结束了美国银行、保险、证券分业经营和分业监管的格局,从而开启从分业经营走向混业经营的金融业制度重组的新纪元。这不仅为美国各大金融机构把自己变成全能金融机构提供了广阔空间,为美国人通过一个账户得到从信用卡、保险、外汇、基金、债券到汽车和房屋货款等在内的一系列金融服务提供便利的条件,更为重要的是,由于制度规则的改变,已经对美国金融业乃至全球金融业的管理模式和经营格局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对全球其他金融市场未来产生巨大的冲击。而中国则成了金融分业经营的最后一个堡垒(欧洲大陆国家从来就是混业,而且日本与英国走上混业之路早于美国)。

  近几年来,随着中国经济国际化程度的加深、中国加入WTO,随着全球金融混业大潮的冲击,我国金融分业管制也出现放松的倾向。特别是随着中国金融体制改革进一步加快、金融信息化和网络化的发展,金融各业间的交叉经营与合作经营也正在如火如荼。尽管这些活动在分业经营框架下进行,但早已带有了一定的混业经营特征。特别是一些金融控股公司的出现,更使国内混业经营露出端倪。

  可以说,尽管金融业基本上仍未打破完全国有垄断的局面,受到金融企业的产权不明晰、金融监管不严、法规不健全等因素的限制,但是无论从中国外在环境还是从内在条件来说,现在已经到了逐步放开金融业混业经营的时候了。

  在目前,国内金融机构在坚持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前提下,已经出现了各种形式的混业经营的金融控股公司。此外,以产业资本为主体的金融控股公司也正在涌现。如上海国际集团等。德隆集团、上实集团等也正在以不同的模式打造自己的金融控股公司。

  在现有的分业原则下,以市场、产品、服务等为方式的银证合作、银保合作、及证保合作都在广泛的开展,也都表现为从分业向混业的趋势。如银行从事某种形式的投资银行业务、股票质押贷款、银证转账业务、销售基金、代理销售保险产品、参与保险单质押贷款等。

  无论是对金融机构及商业银行还是对实业企业来说,要想强壮实力,应对竞争,金融创新是发展的必由之路。而金融创新就会突破现行的分业经营原则。而且事实也已证明,混业经营不仅可以让企业带来资源的共享、开拓市场、提高效率,而且从社会需要来看,民众更要求全面的一揽子金融服务。这既满足了社会的需要,也提高的公司的竞争力。而这些又都是分业经营不可为的事情。

  当然,混业经营也会带来金融风险,增加了金融监管的难度。在这些方面先行立法势在必行。

  从理论界来说,1993年以前,金融业的分业与混业问题曾引起一些学者的关注,但之后由于混业制完全为法律所严格禁止,对它的讨论也不多见。1999年美国的分业经营法律废止之后,国内分业与混业问题的讨论又日益重视起来。不过,尽管金融混业经营趋势已为越来越多的人所接受,但法律上对混业的严格限制性一直没有松动过。2002年修改保险法时,有关方面曾试图对其第104条第3款规定“保险公司的资金不得用于设立证券经营机构和向企业投资”进行修改,适当放宽保险资金运作渠道,但实际并没有如愿以偿。所以,这次银行业三法的通过,尽管只是对混业经营的松动一点,但对金融业未来影响则不可低估。特别是对证券法的修改,在分业和混业问题上会有很大影响。

  当然,新通过的银行业三法之所以对混业经营采取较为慎重的态度,就在于中国的金融法律框架应该如何从中国的实际情况出发,逐渐地朝着混业方向稳步推进,在于如何先确立混业的法律规定、建立混业经营的防火墙及有效的金融监管制度。

  总之,形势比人强,我们的法律不仅要面对经济生活的现实,更应该创立新法律来超前这种现实。银行业三法既面对了金融业最核心混业经营的问题,又采取了较慎重的态度。它为混业经营开启一扇窗,通过这扇窗,肯定对未来中国金融业发展产生巨大的影响,推动国内金融业格局的变化。同时,这种变化可能不仅表现在《证券法》、《保险法》的修改上,关于混业经营的法律也会呼之欲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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