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03年12月2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会议应到董事9人,实到董事6人,未到董事没有委托其它董事出席并表决。董事游文庆先生、张维伦先生、郑健军先生、李战良先生、宋献中先生和钟朋荣先生参加了此次董事会并表决。
会议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厦门光夏印刷企业有限公司 、泰国泰印企业有限公司三方共同投资设立武汉嘉盛包装有限公司的议案》
本公司将出资1440万元与厦门光夏印刷企业有限公司、泰国泰印企业有限公司共同组建中外合资经营公司──“武汉嘉盛包装有限公司”(暂定名),专门从事高档瓦楞彩箱的生产。
合资公司法定地址为: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陶家岭特一号。
合资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000万元整,其中本公司以现金、土地使用权、设备共计1440万元出资(现金835万元;土地折合人民币555万元;机械设备折合人民币50万元),占总投资的48%;厦门光夏印刷企业有限公司以机械设备折合人民币810万元出资,占总投资的27%;泰国泰印企业有限公司以现金750万元出资,占总投资的25%。
合资公司经营年限为拾年,合资公司的合营期限从合资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合资公司的经营范围为:瓦楞纸板、彩箱生产、商标印刷、铝箔、纸塑等加工批销。合资公司按法律规定提取储备基金、企业发展基金、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以上基金在合资公司依法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中提取,每年提取比例由董事会确定。合资公司依法纳税和提取各项基金及返还贷款后的利润按合营各方出资额在注册资本中的比例进行分配。
合资三方一经正式签定《股权协议书》和《合资合同书》后,立即办理设立合资公司报批手续。股权协议书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管辖,均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
2.审议通过了《关于授权副董事长张维伦先生办理成立合资公司的相关权限的议案》
根据前述议案所涉及的相关事宜,经董事会研究决定:同意授权公司副董事长张维伦先生办理关于公司与厦门光夏印刷企业有限公司、泰国泰印企业有限公司,合资组建武汉嘉盛包装有限公司的一切相关法律文书的签署及相关事项的办理权。
特此公告
董 事 会
2003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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