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在个人房屋租赁的税收征管中存在如下几个问题:一是由于个人房产较分散,隐蔽性大,加之房主纳税意识差,很难控制税源;二是租赁双方结成攻守同盟改变经营性质,偷逃税款。表现在在出租房屋用于经营时,租赁双方达成协议,会以内部承包或联营的虚假合同代替租赁合同;而实际上出租方只是按期收取固定租金,并不参与管理;或是将经营企业的法人变更为房屋产权的所有人,从而达到偷逃税款的目的。三是征税依据因出租房屋的差异而难以确定。出租房屋基本上是一房一价,靠纳税人提供的租赁协议很难做到据实征收。
针对上述问题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加以改进,完善税法,加大查处力度,堵塞征管漏洞。一是加大税法宣传力度,增强公民自觉纳税意识。二是改革现行房产税制,取消从租计征,只采用从价计征房产税从根本上解决现行房产税两种计税依据并存所产生的税负不公的问题。三是加强部门间的配合,强化个人房屋产权登记制度,充分利用社会资源,与公安、房产管理、社区等部门沟通,随时掌握房屋租赁的真实情况,抓住房屋租赁的源头,使之逐步规范化管理。四是加大惩处力度,提高纳税人偷逃税款成本,对不依法纳税的纳税人实施“小税重罚”,加大纳税人偷逃税款的货币成本,从根源上遏制纳税人偷逃税款的念头。(第二检查分局信息管理科康怡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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