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董月梅
广东省现有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仅300多个,存在规模小、运作不规范等问题。近日广东省政府出台了发展农民专业经济组织的若干意见。
可取得社团法人资格
意见指出,农民专业经济组织可取得社团法人资格;具备企业法人条件、对外开展经营活动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可取得企业法人资格。
县级以上设立的农产品生产、加工等行业协会,可纳入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范畴,享受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各项扶持政策。各有关部门对登记应尽量简化手续并加快办理。
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意见还包括扶持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政策措施。从2004年起连续4年,每年安排适当资金扶持农业部和省级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试点的建设。
农业部和广东省农业厅在全省选定了20个部、省级农业专业化合作经济组织作试点。各市、县(区)要在财政支农预算中安排一定资金,用于扶持当地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享受国家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准许从事化肥、农药、农膜等生产资料的购销业务,实行零利润经营。鼓励和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与国内外超市、物流或配送中心、农产品加工企业建立销售网络,通过订单形式建立契约关系。
产品销售过程中,省内各农贸市场应优先安排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自产自销摊位。
从事花卉苗木业、渔业、畜牧业和从事农产品流通临时性收购用地,以及进行农产品初加工用地,不涉及建成永久性建筑物的,均视作农业生产用地,可不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参照临时用地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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