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大陆地区物品、劳务、服务在台从事广告活动管理办法》草案即将实施,这项管理办法以开放的精神来管理大陆物品服务广告活动,从原来的“原则禁止,例外许可”,改为“原则开放,例外许可”。
原则上,目前两岸地区贸易许可办法开放进口的8000项大陆物品、合法进口的大陆出版和影音产品、合法但未能进口的大陆出版和影音产品、招揽赴大陆旅游商品以及其他许可
的事项等,在法令实施后都可在台湾刊播广告促销。例如,目前大陆啤酒已开放进口台湾,商家即可从事广告刊播,但大陆高粱等白酒没有开放,就不能在台刊播广告。
其他特别许可的项目包括:大陆教育机构赴台湾招生、金融保险、出版品以及技术服务等,将由各主管机关按《办法》审理。
但是,对台招商引资、大陆不动产开发和交易、婚姻介绍以及其他未经许可或是法令限制的大陆物品、劳务和服务等,仍禁止在台湾从事广告活动。在广告内容方面,文字规定以正体字(繁体)为主,但物品、服务原有的简体文字或标示可保留。
新条例还规定,违规刊登广告者要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处罚的对象包括:委托、受托、自行刊播或是从事促销推广活动者。根据台当局目前收集的资料,医疗器材、药品、招商投资和婚姻介绍等的违法广告最多。芷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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