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张伟湘
最近,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试图解决困扰建设业承包工程的“阴阳合同”和付款利息的计算问题。此举已得到广东律师的积极响应,如果最高人民法院采纳律师意见,将是律师参与订立规则的第二个案例。据悉,最高人民法院刚刚颁布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也吸纳了众多律师意
见。
打官司时适用的合同先“阴”后“阳”
征求意见稿直指目前建筑业存在的“阴阳合同”现象。实力雄厚的建筑工程发包方常常利用其在签约中所处的优势地位,就同一建设工程除与承包人公开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阳合同”)外,又强迫承包人签订另一份包括工程价款、工期等方面内容、与“阳合同”不一致且有利于发包方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即所谓“阴合同”。征求意见稿认为,人民法院应认定“阳合同”有效。
参与提议的广州律师协会房地产委员会认为:现实中,承包方往往只是按“阴阳合同”的“阴合同”起诉拖欠工程款,不一定诉请合同无效,双方可能对合同效力不持异议,按照不告不理原则,法院不必主动认定招投标合同无效。因此建议全条修改,当法院认为“阴合同”无效后,发包方和承包方应适用招标时签定的“阳合同”。
延付工程款按同期银行贷款算息
征求意见稿规定,如果“双方当事人对应付工程款数额没有争议,发包方延迟给付工程款”,就“应自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应付工程款的次日起计算利息”。
参与提议的法律人士认为,“利息”可改为“同期银行贷款利息”。理由是建设工程款为营运资金,如果“利息”指代不明,可能会造成各地司法审判的不一致。
另外,承包者还可提请法院拍卖工程以偿还欠款。按照现行法律,如果发包方拖欠工程款,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征求意见稿规定,当法院已作出确认承包方享有优先权并确定优先受偿范围的判决,同时确认发包方欠付承包方工程欠款的数额,且发包方和承包方对欠付工程款数额达成一致时,可以根据承包方申请拍卖承建工程。
但此规定引起律师界强烈反响,典型的修改意见是删除。因为建设工程优先款是一种法定抵押权,它的行使将限制其他合法债权利益,因此需要更严格的行使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