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晓同志:
2001年,浙江某期货公司的潘某介绍我参与期货操作,潘某为我讲解了许多炒作期货的经验和技巧,可我又没时间去期货公司,潘说自己可以帮我炒,于是我将账号及密码告诉他,并口头委托潘替我推荐产品,但要求他必须按我的指令下单才行。开始的几单,潘还很守规矩,按我的指令操作。没过多久,我发现账户中的钱少了很多就问潘是怎么回事,他承认是没经我同
意自作主张炒亏了,我很气愤。我阻止过多次,但他仍然一意孤行,致使我资金一下子亏了4万多元。之后,我与期货公司艰难交涉,后该公司同意支付1.5万元作为补偿,但是他们强调说这是补偿不是赔偿,原因是潘是我的投资顾问,而不是公司员工。请问我能否得到赔偿,期货公司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浙江 孙女士孙女士:
从你提供的材料看,你在期货经纪公司开户时签订的《投资顾问聘任书》本来很清楚的明确了潘某居间人的法律地位,并且特别写明了居间人是你所聘的投资顾问,不是经纪公司员工。根据《合同法》规定,居间人是没有权利进行交易的,对此,经纪公司应当清楚。为了使潘某能够进行交易,经纪公司同时交你签字的《交易指令传递及确认授权书》和《电脑自助委托交易开通声明》,通过你的授权,又事实上确认潘某的行为就是你的行为,并且成为经纪公司免责的法律依据。如果经纪公司同时让你签署上述文件,我不知道经纪公司是否告知你上述法律文件的意义。
如果仅从潘某擅自交易这一点出发,由于其行为法律上视为你本人的行为,坦率地讲,现有证据使你在与经纪公司的交涉中居于不利地位,只能讲经纪公司同时要求你签订上述法律文件有违诚实信用原则之嫌。
在期货代理纠纷中,经纪公司常见的法律责任主要有以下几种:
1、经纪公司未取得合法的代理资格,代理客户进行期货交易的行为。
2、经纪公司在和没有交易经历的客户签订期货代理协议时,没有将《风险揭示书》交给客户详细阅读知悉,并将期货经营的风险如实告知客户,由客户在《风险揭示书》上签名认可。
3、经纪公司有关人员故意制造、散布、提供虚假信息,误导客户。
4、期货代理中违规操作。如与客户对赌,私下对冲,不按客户指令入市交易,直接瓜分客户的交易保证金等等。
5、经纪公司在代理客户进行期货交易时,由于本身的过失或者过错给客户造成损失。如:执行客户的指令发生错误或者迟延,交易成交后未将交易结果及时通知客户等等。
6、侵权。如经纪公司未经客户同意,擅自挪用客户保证金用于自营或借与其他客户交易,或者违反核定的营业范围,利用客户编码,以客户名义进行交易。或者未经适当方式通知客户追加保证金即对客户所持合约强行平仓的行为。
周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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