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提示: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公告中的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一、会议召开及表决
海南华侨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0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3年
12月29日以通讯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召开通知公告于2003年11月28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公司董事会秘书处对本次会议表决情况进行了统计,截止2003年12月29日12时,公司共收到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票一份,经确认,其为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法人股股东,代表股份62304000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29.88%。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的规定。
二、提案审议结果
以62304000股赞成,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0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审议通过了公司控股子公司福建金山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不超过4000万元(以最终实际出资额为准)的出资与福州凤凰酒家以其所有的13亩土地及地上附属房产约20000平方米共同投资合作开发福建金山医药大厦项目的议案。
三、律师见证
本次股东大会由海南信达律师事务所项晨枫律师进行见证。其结论意见为: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参与股东资格及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规范意见》、《上市规则》、《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作出的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海南华侨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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