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石化仪征化纤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于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上午九时正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仪征市本公司仪化大酒店会议中心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出席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和股东授权代理人共代表本公司股份3,746,317,199股,占本公司已发行股份的93.66%,达到本公司章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有效股数。大会通过如下决议:
一、独立股东(即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外的股东)批准公司与中国石化镇海炼
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于二○○三年十一月十日签订的对二甲苯购销协议及该协议项下之交易。
赞成898,063,004股,占有表决权的总股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1,168,254,195股。
二、独立股东(即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外的股东)授权公司董事作出所有有关该协议及其项下所有交易之一切行为,包括向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申请有关的豁免及豁免申请中的上限。
赞成898,063,004股,占有表决权的总股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1,168,254,195股。
本公司境内律师北京海问律师事务所李丽萍律师出席了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本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均符合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备查文件:北京海问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国石化仪征化纤股份有限公司二○○三年临时股东大会召开的法律意见书。
承董事会命
吴朝阳
董事会秘书
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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