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提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有一项提案审议未通过;
本次会议没有新提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成都人民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3年12月26日上午9:00时在成都市龙泉驿区茶店龙府饭店召开,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列席了会议。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5人,代表公司股份149854950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73.77%,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曾永江先生主持。会议采取记名投票方式审议了全部议案。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1、审议通过《关于设立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议案》。
同意14985495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2、审议通过《关于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详见上交所网站)。
同意14985495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3、审议通过《关于修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见上交所网站)。
同意14985495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4、审议通过《关于确定公司董事津贴的议案》。
同意14985495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5、审议通过《关于确定公司监事津贴的议案》。
同意14985495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6、审议通过《关于对董事会风险投资等事项授权权限进行修改的议案》。
同意14985495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7、审议通过《关于修改成都人民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公司章程》详见上交所网站)。
同意149854950股,占出席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8、审议未通过《关于继续为成都人民商场黄河商业城有限责任公司提供8601万元人民币银行贷款担保的议案》。
同意0股,反对0股,弃权149854950股,占出席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为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的相关要求,全体股东对该议案投了弃权票,该议案审议未通过。
9、审议通过《关于设立成都人民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议案》。
同意1491138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与公司存在关联关系股东四川迪康产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表决此项议案时进行了回避。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由北京市赛德天勤律师事务所卢二松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经验证,认为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载有公司董事签名的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及会议决议;
2、北京市赛德天勤律师事务所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3、《成都人民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4、《成都人民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5、《成都人民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特此公告。
成都人民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00三年十二月三十日北京市赛德天勤律师事务所关于成都人民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致:成都人民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2000年修订)(以下称《规范意见》)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北京市赛德天勤律师事务所(以下称“赛德天勤”)接受成都人民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卢二松律师参加公司200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赛德天勤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一起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赛德天勤律师根据《证券法》第十三条和《规范意见》第七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参加了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查验,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召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2003年11月19日在《上海证券报》上予以公告。所有议案已在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中列明,相关议案内容已依法披露。赛德天勤律师认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赛德天勤律师对出席会议的法人股股东的单位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持股证明及授权委托证明和对个人股股东个人身份证明、股东帐户登记证明、持股证明及授权委托证明的审查,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五名,代表股份数149,854,950股,占公司股份总额203,148,026股的73.77%,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对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三、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没有提出新的议案。同时,为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之要求,全体股东对《关于继续为成都人民商场黄河商业城有限责任公司提供8601万元人民币银行贷款担保的议案》投了弃权票,该议案审议未通过。
四、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查验并见证,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以记名方式,就其他各项议案进行了逐项投票表决,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其中,关于设立成都人民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议案,因涉及关联交易,公司关联股东四川迪康产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对此项议案进行表决时进行了回避。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对会议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赛德天勤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期为二OO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二份
北京市赛德天勤律师事务所
签字律师:卢二松
日期:2003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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