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司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本公司的控股股东河南省莲花味精集团有限公司共持有52,000万股国家股,占总股本的58.82%。2003年12月26日河南省莲花味精集团有限公司将其持有的25,000万股国家股(占总股本的28.28%,占非流通股的48.08%)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分别向
三家银行进行了质押借款。具体情况如下:
河南省莲花味精集团有限公司向交通银行郑州分行质押本公司国家股12,500万股(占总股本的14.14%,占非流通股的24.04%),质押期限从2003年12月26日到2004年12月26日。
河南省莲花味精集团有限公司向广东发展银行郑州分行花园路支行质押本公司国家股10,000万股(占总股本的11.31%,占非流通股的19.23%),质押期限从2003年12月26日到2004年12月26日。
河南省莲花味精集团有限公司向中国工商银行项城市支行质押本公司国家股2,500万股(占总股本的2.83%,占非流通股的4.81%),质押期限从2003年12月26日到2004年12月26日。
河南省莲花味精集团有限公司通过本次质押借款用于偿还占用本公司的资金(相关公告见2003年10月10日和2003年10月30日的《上海证券报》和《中国证券报》)。
特此公告。
河南莲花味精股份有限公司
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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