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些年来,国内银行业对建立电子支付系统的关注日渐升温。建立银行电子支付系统的紧迫性和必要性不言而喻,在此过程中有可能遇到的风险,则更应引起人们的重视。
建立在网络技术基础上的电子支付系统,突破了时间和空间限制,加之交易成本低廉、操作方便、时间短等优点,正在受到越来越多客户的欢迎,这无疑为我国商业银行提供了一个难得的发展良机。
有资料显示,上世纪90年代初,发达国家的商业银行已大致实现了业务处理的规范化、办公事务的自动化和决策支持的智能化,并在发展网上银行方面先行一步。而目前,“世界银行100强”中有85%在互联网上建立了网站,向客户提供网上支付服务。无论在提供电子支付服务的广度还是深度上,国内银行都无法与它们比肩。如果在有限的保护期内,国内银行无法建立起有效的电子支付体系,将直接威胁到将来的市场份额。
电子支付在极大提高金融业效率的同时,其自身也蕴含一定的风险。提高效率与控制风险是一对矛盾,必须处理好二者的关系。否则,不仅银行与企业等无法享受到电子支付带来的便利与高效,整个金融体系也将受到不利影响。
法律风险现行法律法规明显滞后于金融电子化进程的发展,由此带来一系列的问题。如清算机构的定位不清,各地的清算机构组成形态各异,主管部门也各不相同。现行的业务运行也缺乏统一的权威规定,如人民银行在各地的同城票据清算所的业务管理办法,也大多是各地自行制定。这些“土政策”的权威性、有效性都值得推敲,如果在运行过程中出现纠纷,不同地区相关各方责任很难明确。
信用与流动性风险目前,我国支付服务系统的最终清算,都是各参与行在人民银行的结算帐户中实现的。如果支付过程中任一参与行出现无法及时履行支付的情况,人民银行就有可能为各商业银行承担信用与流动性风险。
安全风险目前我国大部分地区,仍然以实物票据作为银行支付依据。因此,保证交换过程的票据和支付数据传输的完整性非常重要,一旦系统出现故障,后果不堪设想。虽然到目前为止,尚未发生过由于系统故障而导致交易无法进行的事情,但随着设备系统运行时间的增长,以及其他不可抗拒因素的影响,对这类风险仍应保持足够的警惕。
要确保电子支付系统万无一失,作为具体实践者的商业银行,首先应当树立足够的风险意识。而作为监管者的金融监管机构,在此过程中应发挥关键的作用,以确保银行业电子支付的良性发展。作者:王浩 郭东林作者单位:经济参考报文章来源:经济参考报发布日期:2003-12-30星 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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