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肖宾来源:
本报讯(记者肖宾)12月29日,中国人民银行对外公布了新的《中国人民银行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新办法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按照新规定,票面撕裂、损缺,或因自然磨损、侵蚀,外观、质地受损,颜色变化,
图案不清晰,防伪特征受损,不宜再继续流通使用的人民币被定义为“残缺、污损人民币”。能辨别面额,票面剩余四分之三(含四分之三)以上,其图案、文字能按原样连接的残缺、污损人民币,金融机构应向持有人按原面额全额兑换。票面剩余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至四分之三以下的残缺、污损人民币,金融机构应向持有人按原面额的一半兑换。此前只有票面残缺不超过五分之一的具备规定特征的残缺人民币才可以全额兑换。
央行同时规定,“纸币呈正十字形缺少四分之一的,按原面额的一半兑换”。央行对此解释说,近年来,有个别犯罪分子将4张同面额的人民币从四个方位呈正十字形裁下四分之一,拼凑成一张同面额的残缺、污损人民币,然后到银行兑换,给国家财产带来损失。此次为维护国家利益,特规定纸币呈正十字形缺少四分之一的只能兑换半额。
央行同时还表示,残缺、污损人民币持有人对金融机构认定的兑换结果有异议的,可凭认定证明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申请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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