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审判处安徽省原副省长王怀忠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法院判决王怀忠犯有两个罪:受贿罪(受贿人民币517.1万元)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王对价值人民币480万余元的财产不能说明合法来源)。
王怀忠是继成克杰、胡长清之后,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第三个被判处死刑的省部级腐败高官。王的“犯罪情节及危害后果均属特别严重”,得到如此判决,当属自取。对王怀忠的
严惩,再一次表明了中央政府廉洁为政、铁腕治吏、反对腐败的决心,必将得到公众的支持和拥护。
可是,我们“解剖”王怀忠,除了已经写进判决书中的上述罪行,他还有一些“罪过”(姑用此词,以别于法律意义上的“罪行”)需要清算。
王怀忠用规模浩大的“政绩工程”给当地人民造成了巨大损失。据有关报道,王怀忠在阜阳当政几年,留下了20多个亿的“窟窿”,现在还堵不上。有人曾经写文章说他既是“贪官”,更是“昏官”。他是个大贪官不错,说他是“昏官”,未必确切。王怀忠和其他某些热衷于搞“政绩工程”的官员不同,他搞所谓的“政绩”,并非学识不够、头脑发昏而决策失误,其出发点根本就不是为了百姓,而是为了加官进爵;他也知道这些“政绩”将会给当地造成数千万甚至上亿元的损失,但他照样去做。这已经不是单纯的失职渎职、官僚主义,而是“恶意渎职”。在升官加爵的问题上,王怀忠一点都不“昏”。
我们知道,因为受贿的隐蔽性,人们不可能对一个贪官背后的恶行有更多了解,但人们对所谓的“政绩工程”的后果却能切身感知(数十亿的“窟窿”是要百姓来一点一点填补的),所以,在某种程度上,人们对“政绩工程”制造者的憎恨甚至大于对贪官的受贿行为的憎恨。从这个意义上说,尽管目前我们还无法对他的这个罪过施以法律意义上的惩罚,但对王怀忠的这个罪过进行清算,并举一反三,补缺堵漏,在制度层面防止其类似的罪过再来祸害众生是非常有必要的。
王怀忠之类的官员之所以热衷于“政绩工程”,是因为他们的确由此而达到了自己的目的。这表明,我们对已经屡遭诟病的“政绩”还缺乏科学的评价机制,也表明我们的选官制度不够健全、权力体制不够健全、监督机制不够健全。要交给人民这样的权利:政绩如何不仅仅是GDP为中心的硬指标,更是服务民众、造福民众的软指标;政绩如何不是仅凭他的上级说了算,而要让民众有更多的发言权;政绩工程的立项、生产和结果不是哪一个人拍了脑袋决定,而是要有科学的程序进行评估。
我们欣喜地看到,在前不久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已经提出了“要树立正确的政绩观”,这和一贯倡导的反腐败要“从根源上反腐”的思路是一致的。可以期望,当科学的政绩观深入人心的时候,王怀忠之流的恶行将不再有施展的空间,我们的反腐大业也将会大进一步。本报评论员艾君相关报道见今日A版(来源: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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