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教育部决定,从2004年全国普通高校招生开始,在考试前,每个考生都要签订承诺考试诚实守信的协议书。
我认为,签订“诚信协议”对考生会产生一定的约束作用,但这个作用将极为有限,不可高估。如果从投入产出比看,这一措施也许会得不偿失。
事实证明,招生的许多环节都存在不同程度的作弊现象,而考场之外的作弊比考场内的作弊危害更大、更严重。所谓的“诚信协议”只对考生发生作用,对考试其他环节的人员并不发生作用。而且对考生来说,保证协议得到遵守的因素主要是考生的自觉性和内心信念。但由于作弊后,如果不被发现,会给考生带来巨大的现实利益,在巨大利益面前这种内心信念的约束力几乎等于零。
考生无论是否签订这个协议,只要考试作弊都会受到同样的处罚,既不会因签订协议而加重,也不会因签订协议而减轻。
指望通过考生的自律来杜绝作弊是天真的想法。杜绝作弊必须靠完善各个考试环节,健全考试监督制度,提高监考人员的工作责任心来解决。其中制定和完善考试法律法规是带有根本性的问题。从法律上来说,协议只有双方协商一致才能签订。而高考“诚信协议”的签订对考生来说是没有选择余地的,如果不签订就不能参加高考。试想,强制签订的“诚信协议”能有多少“诚信”含量呢?
从投入产出看,让全国的考生签订“诚信协议”必然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然而它实际可能发挥的作用却微乎其微。而且国家允许具备条件的考生参加高考是一种行政许可,那么,按照行政许可法,教育部随意增加许可条件的做法是否合法呢?别忘了,明年7月1日行政许可法就正式实施了。
总之,强制考生签订高考“诚信协议”的可行性和合法性值得探讨。
李克杰(山东 法学副教授)
相关报道见今日A19版(来源: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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