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金鑫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昨日正式公布,并将于2004年2月1日开始实施。证券公司多位投
行人士在接受记者的采访过程中,对暂行办法都给予了很高的评价。他们认为,保荐制度所赋予保荐机构的持续督导职责将使
新股的整体质量提高,这也是监管层落实保护投资者利益的具体措施。更重要的一点是,这个办法为我国建立完全市场化的发
行制
度奠定了基础,是向注册制推进过程中迈出的重要一步。
“证监会下发的保荐制度暂行办法是对市场发行源头的一种规范制度。”南方证券一位资深投行专家开宗明
义阐明了自己的观点。他说:“至于这个制度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会产生什么样的效果,还需要实践的检验。从防范风险的
角度来说,暂行办法对保荐人的概念给以了很大空间的扩充,其责任和义务更加明了。这就好像是监管层设立的一道过滤网,
那些差的公司从源头上就会被证券公司过滤掉,从而监管层的监管成本大大降低。而且这个制度对完善我国证券市场的发行环
节将起到的作用将是历史性的,这为我国建立完全市场化的发行制度奠定了基础,是向注册制推进过程中的重要一步。”
江南证券黄钟苏认为,保荐制度对投行的组织结构的影响将更加明显,类似于国外普遍采用的合伙人制有可
能诞生。
对于保荐制度带来的现实影响,黄钟苏谈到了三点:首先,保荐制度有望大幅度减轻监管部门的监管职责。
目前我国在发行制度上实行核准制,证监会发审委须对发行人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监管责任,然而保荐制度的实施可使这部分
责任转移到保荐机构上,从而为未来发行制度的完全市场化提供基础;其次,保荐制度与“通道制”并存的局面将延续一段时
间;第三,保荐制度的实施客观上可以起到短期减缓扩容压力的作用。
华夏证券投行业务二部经理高亮表示,暂行办法对国内证券市场的发展具有里程碑的意义。促进发行市场化
,提高发行的市场化程度。将通过规范在发行过程中发挥主导作用的保荐机构和保荐人的行为,来修正和规范发行人及其它相
关机构的行为,从而使更多质地优良、发展前景好的企业上市,给投资者提供优质的投资对象。
渤海证券的金崝认为,暂行办法会对投行业务流程有一定地冲击。暂行办法实施后,投行业务一方面工作流
程分得更细,另一方面专业人员分得更细。现有的一些从事投行业务的人员,如果不能及时转变,将不可避免的被这个行业淘
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