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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善民工依法讨薪之路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3年12月30日 09:51 中国经济时报

  冯兰瑞

  一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有关人士披露,目前分布在全国各地的进城务工人数有9400万。这个庞大的工人队伍,一般被称为“民工”,实际可能不止此数。民工打工收入已占到农民家
庭收入的43%以上,有的家庭全靠打工工薪维持正常生活、解决养老、医疗以及孩子入学等迫切的问题。但是,当年终岁末,民工盼到拿着这一年的血汗钱回家过年的时候,许多人却因被拖欠工资而陷入困境。今年秋冬以来,媒体有关民工工资被拖欠有家不能归、因讨工资受辱挨打负伤等等报道,目不暇接。然而政府治理欠薪和民工讨工资的成功经验则不多。

  建设部一项调查结果说:从上世纪90年代中期就开始进行治理的建筑工程拖欠款现象,近年来不仅没有得到改善,许多地方反而有增无减、愈演愈烈。此中问题很不简单,存在着大量的“连环债”。一些房地产开发商通过拖欠工程款把大量风险转嫁给建筑企业,建筑企业又将拖欠风险转嫁给民工,导致拖欠民工工薪问题日益严重。

  而欠薪“连环债”债务链中,一些地方政府竟是拖欠工程款的大户。有的地方政府急于求成,不顾财力,盲目建设,大搞“政绩工程”、“形象工程”,是政府拖欠工程款现象突出的重要因素。国家统计局统计,到2001年底全国各地政府工程拖欠工程款为660.75亿元,占全部拖欠工程款的26.7%,2002年全国拖欠工程款增至3366亿元,相当于当年建筑业总产值的19.6%。(《中国经济时报》2003年12月24日)资料表明,有关的各级政府已成为最终的债务人或第二债务人。

  今年(2003)10月下旬,媒体报道了一则成功讨薪的重要消息:三峡库区重庆云阳县龙泉村农妇熊德明有幸见到路过本村的温家宝总理,她壮着胆子向总理说了实话,为丈夫李建明讨回了被拖欠了一年的工钱2240元。熊德明一句实话、温总理一次行动,在全国掀起了解决拖欠民工工薪热潮。恰似我国古谚:“言教不如身教”,亦即现代教育学所谓“行为教育”,效果显著。因此,今年央视的中国经济年度人物评选活动中,提名熊德明为年度“社会公益人物”候选人,这是对一个普通公民敢于讲实话,促使政府和社会各界关心人民生活、关注弱势群体的鼓励,可谓奖得其人。

  然而我们也要看到,这种又快又好的讨薪法是不可能推广的。民工(农妇)巧遇国家总理,此机缘可遇而不可求。全国民工被拖欠工资1000亿元左右,就是各级政府一把手亲自出马,不干别的专门讨薪,也解决不了如此众多民工被拖欠工资的问题。最近《经济半小时》报道:“熊德明再说实话,还是不敢出外打工”。为什么?她说:“总理不可能天天到这里,我们也不可能天天去找他。所以打工还是不能打,打工还是怕拿不到钱。”就说云阳县吧,民工被拖欠的还有许多家,至今还没有全部讨回工钱。

  所以,解决拖欠问题不能靠“人治”,不应寄希望于某“青天”,必须走依法讨薪之路,要靠法治。

  然而,民工依法追讨欠薪的“正规”之路也是十分艰难的。

  二

  11月份,《成都快报》以《民工江登河这样讨回工资》为题报道了一则通过正规途径讨回工钱的“范例”。《深圳商报》扼要转述了江登河讨薪过程:写材料,找二十多个代表签字——材料送到劳动监察大队——老板责问,打手打人,家属被拘禁——情急之下,打“110”报警,“110”和劳动局来人,老婆放出,老板说第二天算钱——第二天七折八扣,4000元变成了785元4角——再次找劳动监察大队,劳动监察大队说这事要申请仲裁——又把材料送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按规定要交400元仲裁费,而此时江登河已身无分文——无奈之下,他打12345市长热线——经过协商,仲裁委同意缓交——第一次仲裁开庭——一个月后,裁决书判定,老板支付4000元,仲裁费江付100元,老板付300元——拿钱被拒——再交50元执行费,申请法院强制执行——7月中旬,江终于拿到了4000元工资。(《深圳商报》2003年11月25日)

  该报评论说:江登河从4月5日到7月中旬历经三个多月,经过劳动监察大队、110、劳动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市长热线、法院等六个部门,来回40多次,其间还有本人挨打,家属被拘等遭遇,且仲裁部门的高门槛差点使讨薪之路中断。《深圳商报》评论说,这个范例无法借鉴,这曲折讨薪之路一般民工走不了,学不来,那么多的“坎”难跨过。

  的确,依法正规讨薪程序非常复杂且费用过高。江登河忙于讨薪期间不可能找工作,讨薪过程中,要找代表签名、写材料、打电话、仲裁费、执行费、生活费、路费等无不需要费用,加上他耽误工作的损失,讨回的钱还能剩多少?如再加上本人被打、妻子被拘留等等精神损失,整个讨薪过程的交易成本就太高了。媒体说这“范例”民工学不来,无法借鉴,是有道理的。

  报刊在谈论讨欠薪时,常有提高民工法治观念,以法律维护自己权益的主张,对!但在当前这种法律不完善的环境条件下,民工的法治观念再强,要想依法实现讨薪也难。

  三

  那么,政府如何帮助民工依法讨回被拖欠的工资呢?

  首先,政府要成为超脱者。

  各级政府不要再拖欠工程款,不要将自己置于最终债务人或第二债务人的地位。

  今年11月22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建设部等六部门召开了电视电话会,要求各地认真贯彻:

  第一,认真清理房地产开发项目和政府投资工程拖欠的工程款。各地要对建筑项目进行一次全面的清理检查,有拖欠工程款的投资项目,要制订切实可行的还款计划,限期清偿,拒不改正的,要加大处罚力度。

  第二,加强监察,严肃执法,努力保证农民工按时足额拿到工资。要对农民工集中的建筑业企业、在建工地进行逐一排查,检查用人单位支付工资情况和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情况。对有拖欠克扣行为的企业,责令其立即补发;不能立即补发的,要制订清欠计划,限期补发。凡因工程项目业主拖欠建筑业企业工程款,影响工资发放的,要严肃追究业主责任。已获得工程款的建筑企业,要优先支付拖欠农民工和工人工资。对恶意拖欠、克扣农民工和工人的工资,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处罚,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加强综合治理,从源头上防止拖欠工程款的发生。

  这些规定都很好,很对。特别第三条要从源头上防止拖欠工程款的发生十分重要,各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应认真切实地贯彻执行。

  要解决拖欠民工工资的问题,政府必须是超脱者。就是说,政府工程不要再拖欠工程款,使建筑施工单位无法往上推卸责任。

  其次,政府官员必须廉洁守法。

  坚决制止和防止政府官员通过发包工程寻租,为个人或小集团牟利,坚决杜绝某些官员或部门将自己的利益同施工单位的利益绑在一起的腐朽行为。否则,老板就会仗势欺人,欠了民工的工资还理直气壮,有恃无恐。有的老板对讨工资的民工敢于大打出手,还说什么:你要告,随便告到哪里都没用。显然他有政府里的人做后台。所以,政府真正要解决拖欠民工工资的问题,必须进一步严格实行廉政,彻底清除政府个别官员、工作人员利用发包工程受贿拿回扣等等腐败之风!

  四

  民工依法有效讨回工资的思路:

  第一,规范劳动力市场,进一步完善劳动就业管理。

  1.严禁用工单位招“黑工”、劳动者打“黑工”,逃避市场监督。为此要取缔非法职介所,整顿劳动力市场秩序,改善服务,提高效率。

  2.劳动者和用人方面双方谈判满意后必须按《劳动法》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当前特别要强制用人单位或老板与民工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的内容必须具体、全面,以保障劳动者的权益。其中:⑴关于劳动报酬的数量、支付形式、时间以及社会保障费用的缴纳等等都要有规定。⑵违约赔偿,包括欠发工资、提前终止合同的赔偿要十分具体。⑶合同必须强调劳资双方处于平等地位,雇主要保证劳动者、民工体面地劳动和生活。

  3.雇主必须将雇工情况和劳动合同向劳动部门登记备案。

  第二,改革民工工资发放方式,加强执法监督。

  为便于加强监督,对民工工资也应通过银行发放。雇主应为每个民工建立一个储蓄账户,每月将应发工资通过银行存入民工账户。如有雇主拖欠、少发、漏发,劳动监察部门通过检查民工账户易于发现,有利于监督处理;如果要涉及诉讼,也便于取证。现在有的民工讨薪,施工队负责人、包工头不承认欠薪。如果通过银行发工资,有账户记录在案,付没付过一目了然。

  关于发放工资,我国《劳动法》有规定,用人单位必须按时全额发放工资,一个月发一次,否则用人单位要交付25%的滞纳金;劳动监察部门还可处予1-5倍的罚款。

  劳动监察部门应主动检查和巡视,特别是对雇用民工最多的建筑业和服务业企业和单位。必须切实执行国家《劳动法》的规定,发现问题应处理和纠正。

  第三,改进法律程序,降低诉讼成本,简化裁决、诉讼手续。

  对拖欠民工工薪引起的劳资纠纷设立特别仲裁程序,并规定所有劳动监察部门、仲裁部门和法院对民工的申诉不得推诿。适当降低受理费用标准,缩短开庭时间(7日内)和调解、裁决时间(10日内)。

  为保护民工利益,维护社会安定,在审理拖欠民工工薪纠纷时可设定辩方举证义务,即雇主一方有义务证明没有拖欠工薪。如不能证明已付,即可裁定雇主欠薪,须限期补发,并处罚雇主。

  考虑到民工为讨薪要分头找几个部门,往返若干次,不仅费时且不经济,建议由劳动监察、仲裁、法院等有关部门组成一个专门处理民工讨薪的机构,这个机构的办公处对民工开放,便于民工投诉。这样,可以减少环节,简化手续,节省交易成本,尽量做到有序高效地依法解决拖欠民工工资问题。

  第四,落实全总“十四大”在民工中建立工会组织的精神,工会要代表民工的利益。

  全总“十四大”已正式承认民工的工人阶级地位,决定在民工中建立工会组织,这是我国建国以来工会发展史上一个极其重大的进步,必将大大增强工会组织对我国社会进步的促进作用。民工进城务工后,实际也不再是农民,但还是未能享受城市居民的待遇,这不符合社会生产力发展的要求,也是不公平的。要改变当前民工是城镇人口中弱势群体的这种经济、社会、政治地位,民工必须有自己的工会组织。民工必须参加工会,工会组织必须代表民工,坚决依法维护民工的合法权益,要代表民工对雇主进行工资协商与谈判,制止欠薪并帮助讨薪。

  对于雇主恶意欠薪以及民工因讨薪挨打等恶性事件,工会组织必须代表民工对雇主进行交涉直至提起法律诉讼,在依法维护民工的合法权益中切实发挥应有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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