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行办法的出台,意味着中国股票发行制度的变革又向前迈进了一大步。 本报记者 康亚风 摄
证监会主席尚福林昨日签署证监会第十八号令,酝酿已久的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终于出台。昨日发布的《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对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的责任有了明确规定,对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施行责任追究的监管机制也从此建立。
所谓保荐人制是指,由保荐人(券商)负责发行人的上市推荐和辅导,核实公司发行文件中所载资料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协助发行人建立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不仅承担上市后持续督导的责任,还将责任落实到个人。简而言之,就是让券商和责任人对其承销发行的股票负有一定的持续性连带担保责任。
严格监管中介机构
暂行办法将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办法》对企业发行上市提出了“双保”要求,即企业发行上市不但要有保荐机构进行保荐,还需具有保荐代表人资格的从业人员具体负责保荐工作。
保荐制度暂行办法将保荐期间分为两个阶段,即尽职推荐阶段和持续督导阶段。从中国证监会正式受理公司申请文件到完成发行上市为尽职推荐阶段。证券发行上市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持续督导期间为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两个完整会计年度;上市公司再次公开发行证券的,持续督导期间为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一个完整会计年度。
《办法》对可从事保荐工作的证券公司和个人提出了比目前的主承销商和一般证券从业人员更高的条件,未经中国证监会注册登记为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并列入名单,则不得从事保荐工作。保荐人今后在发行文件中如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所保荐的公司上市当年即亏损;持续督导期间信息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等情况的话,中国证监会将自确认之日起三个月内不再受理保荐机构的推荐,并将相关保荐代表人从名单中去除。
《办法》对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的违法违规行为,除进行行政处罚和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外,还将采取“冷淡对待”的具体监管措施,即根据情节轻重,在一定时间内不受理或不再受理其提出的推荐发行上市申请,严重的还要取消其从事保荐业务的资格。
过渡期有多长
广发证券投行部的副总欧阳西对记者表示,因为在之前的征求意见稿中,还对保荐机构与保荐人代表有详细的规定,而在这次的《暂行办法》中却没有提及,所以业界相信,很快还会有细则出台。实行保荐制度后会否加速国内证券公司的强弱分化呢?北京证券业协会会长姚放表示,券商重新洗牌是肯定的,目前我们有132家券商,实际上这个市场45家就足够了。进行保荐制的改革是把公司上市落实到中介机构头上,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监管,确实会淘汰一批实力不强的证券公司。但姚会长还认为,即使实行上市保荐制度,他本人预计在实际操作中还会对券商有些限制,避免大批的小券商被迅速淘汰。
对小券商的淘汰会马上出现吗?欧阳西认为这要看以后的细则中对过渡是如何安排的。业界有传言在保荐制实施后会有一段时间的过渡期,欧阳西认为现在还有大批过会未发的企业,所以相信通道制与保荐制并存的过渡期是一定会存在的,悬念就在于过渡期能有多长。
对于广发证券是否已经开始申请保荐机构资格,欧阳西透露,真正的申请还要等到具体细则出台,保荐人参加考试并取得保荐代表资格后。欧阳西认为从事投行业务的人都愿意参加保荐代表资格考试。至于能不能通过就要看证监会对这项业务的控制了,究竟是采用分数控制还是用通过比率来控制。
券商包袱过重?
对于《办法》中对保荐人资格的严格要求与严格监管,姚放表示,我们的上市保荐制度是比香港更加严格,那是因为我们国内情况比较特殊,大量公司上市是为了圈钱,而中介机构与上市公司的虚假陈述也经常发生。
信中利投资有限公司的张晶也对记者表示,保荐人制度真正实行后,对国内券商是一个提升,但是按照目前的政策实行,未必是一个亮点。她担心保荐人代表制度带有行政色彩,大公司可能代表多,但是小公司代表少,直接影响到证券公司的业务。
张晶还认为保荐人制度给券商带来了太多的义务,却没能享受到随之的权利。张晶认为目前企业上市的权利完全被证监会垄断了,她希望证券公司以后在企业上市的过程中能拥有多一些权利,在保荐人制度实施后,企业上市能真正实现核准制。
对于证券民事赔偿方面,由于券商联合上市公司造假给投资者造成的损失,以后是否应该由券商来赔偿,姚放会长认为这个情况很复杂,投资者这么多,不可能让券商赔偿所有损失,很可能是对券商进行行政处罚,停止或者取消他的业务。
本报记者 岳毅桦 刘宝强
中国股票发行制度变革历程
1999年7月颁布的证券法中,明确要求实施核准制。
2001年3月17日开始,我国正式实施核准制。
2003年1月,在全国证券期货监管工作会议上,上市保荐制度被列为今年的监管工作重点之一。股票上市保荐制度浮出水面。(来源: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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