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大银行法已经出台,并将于明年2月1日开始实施。昨天,全国人大一位参与审议这三部银行法的人士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这标志银行业发展的法律框架更加完善,我国的金融法制建设取得了重大进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首部银行监管专门法律
中国银监会相关负责人在回答记者提问时表示,《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不是一部关于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组织法,而是我国第一部关于银行业监督管理行为的专门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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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这部专门法律,银监会被赋予了一定的强制性行政纠错的权利。具体来讲,对股东可以进行撤换、调整;可以限制股东分红的权利;可以调整撤换不称职的和从事了不安全行为的高级管理人员;还可以限制高管人员的收入。同时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有责任的工作人员,银监会可以对个人进行罚款。《中国人民银行法》强化宏观调控职能
今年4月,银监会成立,原属中国人民银行的金融监管的主要职能划归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将主要承担货币政策的制定实施、维护金融稳定以及中央银行支付清算服务等职能。因此,原来的《中国人民银行法》已经不适应目前的央行,此次修改后的《中国人民银行法》适时删除了央行监督银行等金融机构的相关规定,强化了央行的宏观调控职能。
但目前央行对商业银行还有一定的监督权利,比如在存款准备金、外汇、黄金等9个方面人民银行依然有权对金融机构进行直接的检查监督,此外还可以建议银监会对金融机构进行检查监督。《商业银行法》混业经营是发展远景
《商业银行法》中对商业银行经营范围的规定有一点改变,原来规定“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股票业务,不得投资于非自用不动产,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而修改后的规定,增加了“不得违反国家规定”这样一句话。业界普遍认为这是商业银行走向混业经营的信号。
北京大学法学系教授卫新江认为,虽然如此,5年之内国家相关机构应该不会正式出台相关文件。卫新江认为,我国加入世贸组织之后,市场环境发生了一定变化,但目前的市场还很不规范,如果很快地实现混业经营,那么可能不会起到很好的作用。商报记者王方琪 J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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