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受关注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草案27日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上表决通过。这部法律的出台明确了今年刚刚成立的银监会的法律地位,被认为是完成中国银行业法律体系的重要一步。
作为中国银行业一部全新的法律,银监法首先明确了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管范围和职责。同时,人民银行法修正案适时删除了人民银行监管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相关规
定。
此次出台的银监法吸收了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制定的《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即通常所说的“巴塞尔核心原则”,明确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严格遵守审慎经营规则。审慎经营规则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也可以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
本法对审慎经营规则的引入和监管力度的强化,透露了中国银行业监管从过去单一的“合规”监管向“风险”监管与“合规”监管并重转变。这个转变也在今年8月银监会主席刘明康对本法草案做的说明中得到了体现。
人民银行法和商业银行法在配合银监法进行有关修改的同时,与金融混业经营有关的规定引起了人们的广泛关注。
中国人民银行法修正案提出了“国务院建立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的规定。中国的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监管分别由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实施,此外还涉及中央银行和财政部,在这几个部门之间建立有效的协调机制一直是业界和专家关注和呼吁的热点。
社科院金融研究所专家易宪容说:“金融业的混业经营是一个发展趋势,现有的分业监管的体制要如何适应这样的实际情况,一个好的协调机制非常必要,也非常关键。”
同时获得通过的商业银行法修正案对原来商业银行不得混业经营的有关规定进行了修改,规定“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违反国家规定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蒋黔贵表示,法律对商业银行从事信托投资和股票业务的问题,既要严格限制,同时应留下适当的发展空间。
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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