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拍卖市场中,房地产拍卖是多数拍卖企业的主要业务内容,而在这些待拍卖的房产中,有一部分是具有较大租赁价值的房产如商业门面、写字楼以及高档住宅等。这些房产由于具有较大的即时获利价值,因此很多在拍卖前已经进行了出租。由于租赁行为发生在拍卖行为之前,在拍卖委托下达,拍卖行为正式开始时,租赁行为往往还没有结束,租赁合同仍在有效期限内。这对拍卖行为的实施造成一定的困难。那么设有租赁权房产的拍卖到底该怎样进行?
第一要看该租赁合同的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租赁合同只要其内容符合相关要求和规定,一般都认为是有效的。
第二要注意保护承租人的权利,尤其要掌握以下2个原则:
1、“买卖不破租赁”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进一步作了这样的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上述法律、法规充分地体现了“租赁权物权化”,就是说出租人于租赁物交付后,即使将其所有权让与或设定担保于第三人,其租赁合同对于受让人仍继续存在。
2、“提前告知及优先购买”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出租人出卖出租房屋,应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出租人未按此规定出卖房屋的,承租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房屋买卖无效。该原则的关键因素是“同等条件”,如果承租人不能以同等条件购买,则不能行使优先购买权。
拍卖信息:
1、南京市钞库街10号夫子庙康乐城房地产,建筑面积约4900㎡;2、南京市鼓楼区江东街道清江村清江高能工业区内一幢工业用房地产,建筑面积约49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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