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中国证监会发布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拟于2004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是实施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以来中国证监会深化发行制度改革的又一重大举措,是对证券发行上市建立市场约束机制的重要制度探索。这项制度的推行必将对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和促进证券市场健康发展产生积极作用。
实施保荐制度,建立市场力量对证券发行上市进行约束的机制。今年以来,证监会确定
了加强证券市场基础性建设,做好市场强基固本工作的方针。基础性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就是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增强证券市场对投资者的吸引力。证券发行核准是企业进入资本市场的第一道“关口”,从机制上调动市场的力量共同努力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是当前深化证券发行制度改革的方向。中国证监会推出的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和不久前推出的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制度改革措施,都是适应这种市场要求、深化发行制度改革的重大举措。
此次出台的《办法》设立了对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的注册登记制度,明确了保荐责任和保荐期限,建立了监管部门对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施行责任追究的监管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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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荐制度建立了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的注册登记管理制度。《办法》对企业发行上市提出了“双保”要求,即企业发行上市不但要有保荐机构进行保荐,还需具有保荐代表人资格的从业人员具体负责保荐工作。
企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和上市公司再次公开发行证券均需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保荐。保荐期间分为两个阶段,即尽职推荐阶段和持续督导阶段。
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在向中国证监会推荐企业发行上市前,要对发行人进行辅导和尽职调查;要保证或有充分理由确信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的相关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要在推荐文件中对发行人的信息披露质量、发行人的独立性和持续经营能力等作出必要的承诺。
保荐制度引进了持续信用监管和“冷淡对待”的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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