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4月6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正式挂牌。5月13日,国务院通过了《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中央和地方“分级代表、分级监管”的两级监管体制第一次从法律上得到确认。产权划分后国资委开始着手准备清查自己的家底。
2003年9月9日,国资委颁布了第一号主任令——《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办法不但规定了清产核资的范围、内容、程序、组织、要求以及法律责任;还授权各级国资监管机
构依法成为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的监管部门,规定了其它企业需要清查资产的情况。
11月25日,国资委颁布第二号主任——《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该办法采取与企业负责人签订年度和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的方式,试图将中央企业的考核结果与企业负责人的报酬相挂钩。
11月30日,国资委出台了《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清查家底后的任务是如何使国有资产在保值的基础上增值。
按照国资委的统一部署,这项对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工作将从2004年开始在中央企业全面推行。中国兵器工业集团公司、国家电网公司等20家企业负责人首批于2003年12月与国资委签订了《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责任书》。
除签订经营责任书外,国资委还直接向海内外公开招聘所辖中央企业高级经营管理人员。
由于还肩负着对地方国有资产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的职能,在省地级国资管理机构还未完全建立时,针对一些地方政府加紧变卖贱卖国有资产的现象,2003年11月30日,国资委出台了《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
《意见》规定国有股转让价格在不低于每股净资产的基础上,参考上市公司盈利能力和市场表现合理定价;同时进行了严格规范,严禁国有企业经营管理者在进行管理层收购(MBO)计划时的自卖自买国有产权行为;加强对改制工作的监督检查和对违纪违法案件的查处。这部规章的出台对资本市场特别是证券市场发生了较大的影响。
撰稿 本报记者 郑洪 实习生 幸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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