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石海平)12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届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正式表决通过了通过了《中国人民银
行法》和《商业银行法》的修改决定,通过了《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就此,银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分别回答了记
者提问。
中国人民银行负责人说,这是以法律的形式肯定了中国金融业改革的成果。该负责人说,这次修改《中国人
民银行法》和《商业银行法》所遵循的原则是从法律上分清中国人民
银行和银监会的职责,同时为银行业的进一步发展留下空
间。
在谈到修改《中国人民银行法》涉及的主要内容时该负责人说,概括而言,今后中国人民银行在履行职责方
面最大的变化集中体现在:“一个强化、一个转换和两个增加”:“一个强化”就是强化了中国人民银行与制定和执行货币政
策有关的职责。“一个转换”即由过去主要通过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审批、业务审批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查和日常
监督管理等直接监管的职能转换为履行对金融业宏观调控和防范与化解系统性风险的职能,即维护金融稳定职能。“两个增加
”是指增加反洗钱和管理信贷征信业两项职能。
该负责人表示,《中国人民银行法》修改后,中国人民银行不再履行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市场准入及业务范
围审批等监督管理职责,维护金融稳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作为最后贷款人在必要时救助高风险金融机构;二是共享
监管信息采取各种措施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三是由国务院建立监管协调机制。
该负责人还表示,为了充分发挥货币政策委员会对中央银行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的咨询议事作用,修改后的
《中国人民银行法》增加了“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应当在国家宏观调控、货币政策制定和调整中,发挥重要作用”的
规定。
根据我国目前的金融监督管理体制,人民银行为履行制定、执行货币政策,维护金融稳定,防范和化解系统
性金融风险等职责,必须要保留对货币市场、金融机构部分业务等的监督管理权力。在人民银行行使对货币市场的监督管理职
责方面,银监会的监管职能可能会与人民银行的监管职能存在一些交叉。由于《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和《银行
业监督管理法》三部法律同时审议,三部法律为解决此类问题已做出了一系列的制度性安排。
银监会负责人说,《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不是一部关于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组织法,而是关于银行
业监督管理行为的专门法律,旨在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中国银行业监管的目标、原则,确定银行监管机构的法定地位和职责,
加强和完善监管手段,规范监管程序,推进我国银行业监管向国际最佳做法靠拢,实现从合规监管向风险监管的转变,从而提
高我国银行业监管的有效性。
他表示,《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具有两大特点。第一,《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大量吸收和借鉴了国际银行监
管的先进理念和其他国家/地区银行业的法律制度。《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在条文设计时大量借鉴了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
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所提出的银行监管的最佳做法。
第二,《银行业监督管理法》既明确了监管机构的职责,强化了监管手段和措施,也对监管权力的运作进行
了规范和约束,形成了对监管机构严格的监督制约和问责机制。
该负责人指出,《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颁布将对中国银监会今后的工作和银行业的发展产生重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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