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工可以按月领工资加班费要在合同中约定迟发工资不能拖过30天
本报讯(记者刘扬)从2004年1月起,民工也可以按月领工资了。记者昨天从市劳动保障局获悉,从下月22日起开始实施的《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给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带来四大变化。
民工可以按月领工资
市劳动保障局负责人向记者介绍,新的规定对工资支付制度、标准、方式、期限和扣除工资等一般行为规范,以及加班、假期、延期支付工资、停工停业期间工资、破产或解散时的工资等情况,明确了相应标准和规则,同时对于一些新出现的情况,如:综合计算工时制、不定时工作制、非全日制工作制等新型用工制度的工资支付作了相应规定。
根据新的规定,用人单位一个月至少向劳动者支付一次工资,而且是以货币形式。新的规定适用于所有在北京地区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也包括在北京建筑工地辛勤工作的农民工。
加班费要在合同中约定
这位负责人解释,此前,加班费的基数是个含糊的概念,有些用人单位甚至以北京市的最低工资为基数,这样即使是春节这样的重要节日加班,虽然按照劳动法规定可以得到基数300%的加班费,一天也只有8元多;而按照新的规定,加班费的基数要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如果没有协商约定,加班费要以劳动者实际出勤工资为基数支付加班费。
迟发工资不能拖过30天
新规定还明确,用人单位除遇到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外,不得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同时规定用人单位在确因生产经营困难的情况下,要向本单位劳动者说明情况,并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协商达成一致后,可延期支付工资,但考虑到要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规定最长不得超过30日。
而由于非劳动者本人原因造成用人单位停工、停业,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70%支付劳动者生活费。
拖欠工资要加罚25%
按照新的规定,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工资,应当全额支付劳动者应得工资,同时支付所欠工资25%的补偿金;对于拖欠工资情节严重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责令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所欠工资及补偿金总和的二倍以内的赔偿金,用人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克扣、拖欠劳动者工资以及干扰、阻挠、抗拒监督检查等违法行为和处理情况,将记入本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并依法予以公布。
此外,本市将建立欠薪应急保障机制,在重点行业的企业中设立工资预留账户,企业预留部分资金专项用于发生欠薪时的应急保障,规定了实施的原则要求,并拟在建筑施工企业中首先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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