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改委起草、已提交国务院审批的《投资体制改革方案》将从投融资方式、管理方式、简化行政性审批等方面,调动社会投资参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积极性本报记者 邓妍城市化进程与工业化进程如果不协调,将加剧中国经济社会发展中一系列矛盾的产生。12月20日,在由银川市政府主办,清华大学、宁夏哈纳斯天然气有限公司承办的“中国城市基础设施改革与发展国际研讨会”上,众多官员及海内外学者纷纷解囊献策。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副主任谢伏瞻呼吁:在推进城市基础设施改革中,应注意纠正放开过程中“饥不择食”等
倾向。这些倾向不仅对城市居民的切身利益会带来长期不利影响,也会对企业的长期稳定运营留下隐患。2003年7月,银川市率先改制当地基础设施中的重要企业——宁夏银川天然气总公司,这家公司吸收民间资本,同宁夏马斯特(集团)投资有限公司、宁波爱伊美制衣有限公司签署共同组建宁夏哈纳斯天然气有限公司。这是银川市在城市基础设施改革中的首次引进民营资本的尝试,也是西部地区省会级城市中率先迈出的一步。接受《财经时报》专访时,银川市委书记王正伟说,这种尝试仍是一种摸索。不协调引发系列矛盾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副主任谢伏瞻长期研究城市基础设施改革,他指出,当前加快城市基础设施改革与发展应有紧迫感。“近10年来,中国城市化率约以一年1个百分点的速度增长,但总体看,城市化水平仍相当于1850年的英国、1911年的美国、1950年的日本,低于世界平均水平约10个百分点。”谢伏瞻认为,城市化进程与工业化进程不协调,加剧了中国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一系列矛盾,农民收入难以提高,农村劳动力转移步伐减缓,内需扩大受限,部分产品因城乡消费持续不畅造成生产力的闲置浪费,缩短产品的生命周期,造成资源的浪费;城市就业容量难以扩大;第三产业发展与工业发展不协调等。他指出,加快城市化的进程应成为未来20年和更长时期内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战略问题,但不容忽略的是当前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同样存在矛盾。“譬如,在投资总量不足、投资渠道单一和基础设施领域政企不分,垄断经营、缺乏竞争、经营亏损、效率低下,服务质量不高,财政补贴负担沉重,不能满足城市居民的合理需求等。”谢伏瞻强调,在推进城市基础设施改革的过程中,应当注意纠正三种倾向。他详细举例:一是缺乏足够准备,在投资过程中条件太松,特别是一些大的外资企业在谈判中处于有利地位;二是还没有针对基础设施的不同领域建立有效的政府规制,缺乏理论支持,缺乏方法准备,也没有明确条文,一地一法、一事一议,个案谈判,很不规范;三是存在“利益俘获”的问题,利益集团钻政策不完善的空子,牺牲国家利益和消费者的公共利益,为个别企业、个人和利益集团谋取不正当利益。新方案将出台国家发改委投资司副司长孔令龙在论坛期间透露,为了支持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由发改委起草的《投资体制改革方案》已提交国务院审批。方案将从投融资方式、管理方式的改革和创新、简化行政性审批等方面,调动社会投资参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积极性。《投资体制改革方案》中强调,对于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各级政府要创造条件,利用特许经营、投资补助等多种方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有合理回报和一定投资回收能力的公益事业和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对于具有垄断性的项目,试行业主招标制度,开展公平竞争,保护公众利益;对于已建成的政府投资项目,具备条件的经过批准可以依法转让产权或经营权,以回收的资金滚动投资于基础设施建设。值得注意的是,《投资体制改革方案》还将扩大企业债的发行规模和发行品种,对企业债的发行管理制度,也将由审批制转为核准制。孔令龙透露:“方案允许各种所有制企业按照有关规定申请使用国外贷款;鼓励银行和各担保企业对项目融资的担保方式研究创新;改进和完善银行的固定资产贷款审批和相应风险管理制度,运用银团贷款、融资租赁、项目融资、财务顾问等多种业务方式支持项目建设。”方案还鼓励保险资金用于间接投资基础设施和重点工程项目;对于一些收益稳定的基础设施项目投资,在经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和证监会批准后,可选择公开发行股票、可转换债券等方式收集建设资金。此外,新的投资方案将按照“谁投资、谁决策、谁受益、谁承担风险”的原则充分落实企业投资决策权,政府仅对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从社会公共管理角度核准,其他项目无论规模大小,均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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