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修改人民银行法的决定和修改商业银行法的规定。这三项法律和决定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银监法明确了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管范围和职责。人民银行法和商业银行法在配合银监法进行有关修改的同时,与金融混业经营有关的规定引起了人们的广泛关注。
央行保留6项监管职责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规定,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监督管理的工作。这部法律明确了银监会的监管对象、监督管理机构以及监督管理职责。但央行仍将保留6项必要的监管职责:
1、监管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银行间债券市场、银行间外汇市场和黄金市场。
2、会同银监会制定支付结算规则,具体办法由央行制定。
3、有权对金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部分行为直接进行检查。
4、可以建议由银监会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检查监督,银监会应自收到建议之日起30日内予以回复。
5、当银行业金融机构出现支付困难,可能引发金融风险时,有权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检查监督。
6、有权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报送必要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以及其他财务会计、统计报表和资料。
人行重在宏观调控
修改后的中国人民银行法加强了人民银行执行货币政策职能以及在宏观调控和防范与化解金融风险中的作用。
银监会统一监管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等银行业金融机构,人民银行主要是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不断完善有关金融机构的运行规则,更好地发挥作为中央银行在宏观调控和防范与化解金融风险中的作用。
对商业银行是利好
新修改的商业银行法借鉴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制定的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增加了对商业银行加强监管的内容,同时对有关条文作出修改:
———删去了“经国务院批准的特定贷款项目,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应当发放贷款”这一规定。
———适当增加了商业银行的业务种类,主要包括办理票据承兑、买卖金融债券、从事银行卡业务,以及商业银行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以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等内容。
——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规定商业银行违反本法规定的,银监会可以区别不同情形,取消其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到终身的任职资格,禁止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定期限及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为混业经营留下空间
新修改的商业银行法为我国商业银行的混业经营留下了空间。
原来的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股票业务,不得投资于非自用不动产”,而新修改的商业银行法则将其修改为“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不得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有关人士解释称,由于目前我国的金融监管水平还不高,为了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只能逐步放开。因此法律对商业银行从事信托投资和股票业务的问题,既严格限制,又不卡死,留下适当的发展空间。名词解释巴塞尔核心原则
又叫银行业有效监管原则。巴塞尔银行管理和监督委员会是一个负责国际间银行的法规与监管事务的委员会。1997年9月,巴塞尔委员会公布了《银行业有效监管核心原则》,突出显示了适应国际银行业的变化和银行监管的新趋势。该《核心原则》已成为国际普遍认可的银行监管标准。这些原则是:资本充足率原则、信用风险管理原则、市场风险管理原则、其他风险管理原则和内部控制原则。记者龚炅实习生朱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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