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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金融改革创新迈出一大步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3年12月29日 06:30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三部规范银行业监管或运行的重要法律,经过不长的订立或修改过程正式问世表明我国金融改革创新迈出一大步

  北京消息2003年12月27日下午3时,人民大会堂二楼常委会会议厅。《中国人民银行法》修正案草案、《商业银行法》修正案草案、《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草案,在经过从今年8月份起的全国人大三次常委会会议审议之后,正式交付表决。

  根据表决结果,三部规范银行业监管或运行的重要法律,经过不长的订立或修改过程正式问世。保证银行业规范运作,促进其在合法监管条件下积极探索,锐意创新的金融法律框架,由此更加完善。

  职能划分清楚明晰

  今年4月28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正式挂牌并开始履行职责。与此同时,通过立法解决新成立的银监会实施监管职责缺乏法律依据,并以此完善监管机制,强化监管手段,加大监管力度,提高监管水平的问题,被正式提到议事日程。

  短短8个月时间之后,制订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以及为与该法相配套同时进行的《中国人民银行法》和《商业银行法》的修改工作,即告完成。一系列的立法活动,在使新组建的中国银监会在一举解决有法可依问题的同时,也有效解决了新老法律之间可能出现的规定交叉或不一致问题,使配套法律的相关规定,在修改之后达到了统一。

  在立法的初始阶段,参与立法讨论的专家学者即提出,制订银监法必须解决的重要问题,是建立真正有效的银行监管。而监管的重要前提,是责权明确的职能划分。

  根据《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规定,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的监督管理,由银监会依照本法实施监管。该法赋予银监会的主要职责包括:依法对金融机构的设立、业务品种进行审批;对银行业高管人员实行资格管理;制定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审慎经营规则,并对其业务活动及其风险状况进行现场检查,等等。

  监管职能分离之后的中央银行,其贯彻实施货币政策,加强和完善金融调控的职能被强化。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的规定,中央银行的职责主要是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

  混业步伐渐行渐近

  立法之初,法律专家就提出,银监法的制订和两个银行法的修改,必须考虑到入世后金融业对外开放,以及金融体制改革两个大背景,制订和修改工作要有一定的前瞻性,否则法律出台之后,很快就会被金融发展的现实所打破。

  因此,能不能、能在多大程度上解决银行业三部法律的前瞻性问题,成为此次法律制订和修改的重要看点。让业内人士欣喜的是,因为对《商业银行法》有关条款的修改,使该部法律的前瞻性凸显,成为此次制订或修改银行业三部法律的最大亮点。

  修改前的《商业银行法》在第43条规定:商业银行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股票业务,不得投资于非自用不动产,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连续三项严厉的禁止性规定,构成了金融业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法律界限。

  在金融业逐步走向改革和发展的大背景下,为顺应国际潮流,抢占发展的先机,金融机构中混业的尝试一波未平,一波又起。尽管由于种种原因的限制,全面的混业条件并不成熟,然而作为金融业发展的大趋势,客观上要求在制订和修改法律时,能够为混业留出一定的空间。

  金融界的殷殷期望,立法人士的奔走呼吁,终于在法律的修改中得以体现。为给混业留出空间,原《商业银行法》第43条被修改为:商业银行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不得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句短短的排除性规定,使商业银行在政策许可的范围内开展混业经营的行为,从被法律禁止转而被允许。这一修改的深远意义,也许会在以后的日子里,越来越被人们所认识:法律修改的一小步,是推动金融改革和创新的一大步。

  协调机制初露端倪

  银监会的组建,在打破旧的监管格局,重新明确职责分工的同时,也使金融业监管的主体进一步扩大。至今,直接进行金融业监管的机构除银监会外,还有证监会、保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家审计署等。此外,一些社会监督力量,如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也可能在不同时期,对金融业的相关业务进行间接的社会监督。庞大的监管者队伍,客观上要求组建更高层次、更高效能的监管协调机制。

  另一方面,随着金融改革的深化,金融业创新步伐所到之处,极可能是监管的交叉地带或者死角。而且,随着混业经营在法律框架内更加广泛地开展,为妥善解决矛盾,有效化解风险,使监管政策助推金融改革和创新,一个随时可以进入工作状态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已不可或缺。

  顺应金融监管的实际以及金融业发展的大趋势,在委员们的建议下,此次修改的《中国人民银行法》,特别增加了相关规定。该法律第9条规定:国务院建立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将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写入法律,是《中国人民银行法》此次修改中最引人注目的内容。据了解,随着修改后法律的生效,一个由金融监管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以联席会议形式存在的金融监管协调小组,将正式进入筹备阶段。在未来的工作中,协调小组将担当起法律赋予的职责,在最短的时间里,以最高的效率和最简单的方式,处理一些事关金融业发展全局的矛盾和问题,在金融业健康发展的道路上,扮演至关重要的角色。

  作者:记者 薛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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