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公布暂行办法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出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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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3年12月29日 06:30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 ||
北京消息 中国证监会主席尚福林昨天签署中国证监会第十八号令,发布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酝酿已久的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终于出台,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的责任从此有了明确规定,对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施行责任追究的监管机制也从此建立。 《办法》包括总则、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的注册登记、保荐机构的职责、保荐工作 《办法》规定,中国证监会建立保荐信用监管系统,对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进行持续动态的注册登记管理,将其执业情况、违法违规行为、其他不良行为以及对其采取的监管措施等记录予以公布。自保荐机构向中国证监会提交推荐文件之日起,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办法》明确规定,发行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自确认之日起三个月内不再受理保荐机构的推荐,将相关保荐代表人从名单中去除:第一,公开发行募集文件等申请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第二,证券上市当年即亏损;第三,持续督导期间信息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发行人在持续督导期间出现《办法》第六十六条至第六十八条所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自确认之日起三个月内不再受理相关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的推荐。 《办法》还规定,中介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或者因不配合保荐工作而导致严重后果的,中国证监会自确认之日起六个月至三十六个月内不受理其文件,并将处理结果予以公布。 (上海证券报记者 林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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