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荐人制度明年2月实施
承销商要保证发行人发行材料“不假”
【本报北京12月28日电】(深圳商报记者洪宾)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今日发布,将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保荐代表实行“自律管理”
该办法规定: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履行保荐职责,不能减轻或者免除发行人及其高管人员、中介机构及其签名人员的责任。此外,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发行人及其高管人员、中介机构及其签名人员的相关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由中国证券业协会对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进行“自律管理”。
“问题券商”不能成为保荐机构
办法规定,只有经中国证监会注册登记并列入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名单的证券经营机构、个人,可以依照本办法规定从事保荐工作。并且规定,证券经营机构有下列4种情形之一的“不得注册登记为保荐机构”,具体包括:保荐代表人数量少于两名;公司治理结构存在重大缺陷,风险控制制度不健全或者未有效执行;最近24个月因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从名单中去除;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7种情形保荐代表人将被除名
办法规定,保荐代表人有下列7种情形之一的,将被中国证监会从名单中“去除”,具体包括:被注销或者吊销执业证书;不具备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投资银行业务经历;保荐机构撤回推荐函;调离保荐机构或其投资银行业务部门;负有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的债务;因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刑罚;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券商确保发行人材料“不假”
办法第三章要求保荐机构在推荐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就应当按规定对发行人进行“辅导”,发行人经辅导后,必须符合5条要求,保荐机构方可推荐其股票发行上市,发行人具体要达到:符合证券公开发行上市的条件和有关规定,具备持续发展能力;与发起人、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在业务、资产、人员、机构、财务等方面相互独立,不存在同业竞争、显失公允的关联交易以及影响发行人独立运作的其他行为;公司治理、财务和会计制度等不存在可能妨碍持续规范运作的重大缺陷等。
保荐机构应当在“推荐文件”对“发行人证券适合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公开发行募集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9项条件充分承诺。并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使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等。
上市当年即亏将受责
办法还规定,发行人出现“公开发行募集文件等申请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证券上市当年即亏损”、“持续督导期间信息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等3种情形,中国证监会自确认之日起三个月内均不再受理保荐机构的推荐,并将相关保荐代表人“从名单中去除”。
作者:深圳商报记者洪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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