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北京12月28日电】(记者张建平)中国人民银行负责人28日接受记者采访表示,人民银行将根据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的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调整主要职责。
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对人民银行的主要职责进行了调整,由原来的“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实施金融监管、提供金融服务”调整为“制定和执行货币政
策、维护金融稳定、提供金融服务”。
这位负责人说,根据调整后的主要职责,人民银行今后在履行职责时的最大变化将集中体现在三个方面:
强化与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有关的职责。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将在国家宏观调控、货币政策制定和调整中发挥重要作用;增加人民银行在公开市场买卖金融债券这一货币政策工具;依法监测金融市场运行情况,宏观调控金融市场,促进金融市场协调发展。
转换职能,即由过去主要通过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审批、业务审批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查和日常监督管理等直接监管的职能转换为履行维护金融稳定职能。人民银行将在国务院的领导下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当银行业金融机构出现支付困难、可能引发金融风险时,为维护金融稳定,人民银行经国务院批准,有权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检查监督。
增加反洗钱和管理信贷征信业两项职能。人民银行将指导、部署金融业反洗钱工作,负责反洗钱的资金监测。根据人民银行“三定”方案中的有关规定,管理信贷征信业仍是人民银行的法定职责之一。
【又讯】央行负责人说,必要时央行将依法检查监督银行业金融机构
他说,银行业金融机构出现支付困难、可能引发金融风险时,为维护金融稳定,中国人民银行经国务院批准,有权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全面检查监督。
这位负责人说,根据我国目前的金融监管体制,人民银行为履行职责必须保留对货币市场、金融机构部分业务等的监管权力。这次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的三部与金融业有关的法律为解决类似问题做出了一系列的制度性安排。人民银行所保留的必要的监管职责是提高效率的一种制度性安排,也是人民银行与银监会进行高效监管的制度基础。
这位负责人说,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规定,人民银行有权对与其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开展业务、从事金融服务等直接相关的金融机构、其他单位和个人的九种行为直接进行监督检查。也就是说,人民银行在通常情况下不会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全面的、日常性的监督检查;如果为了实施货币政策和维护金融稳定,人民银行需要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则可以建议银监会对其进行监督检查。(新华社北京12月28日电)
作者:记者张建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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