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军人保险制度起步于上个世纪九十年代,其发展经历了三个阶段。
研究论证阶段。中国从1994年开始,逐步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等社会保险制度。按照中国的兵役制度,大部分军官和士兵要退出现役到地方工作。因此,妥善解决他们的基本养老和基本医疗保险等问题,是实现军地保险制度接轨的需要。据此,中国于1995年3月开始军人保险制度的研究论证。1997年1月,中央军委决定建立军人保险制度。
起步实施阶段。1998年7月,颁布实施的《军人保险制度实施方案》规定:军人保险对象为现役军人;设置军人伤亡保险、军人退役医疗保险、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并可根据国家建立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的要求和军队建设的需要,适时建立其他保险;军人保险基金主要通过国家拨款和军人个人缴费渠道筹集。1998年8月,《军人伤亡保险暂行规定》在全军开始实行。
发展完善阶段。2000年1月,建立了军人退役医疗保险制度。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的社会保险制度将于2004年1月1日起实施。在实施以上制度的同时,还制定了《军人保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军人保险基金会计核算办法》《军人保险个人账户管理暂行办法》和《关于军地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转移办法》等配套制度。
《国际金融报》 (2003年12月29日 第五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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