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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业经营尚需较长过渡期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3年12月29日 03:05 人民网-国际金融报

  国际金融报记者 王方琪 实习生 尤越 发自北京

  有关业内人士12月28日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虽然三大银行法中的《商业银行法》为混业经营开了一个口,但一两年之内国家相关机构应该不会正式出台相关文件,混业经营尚需较长过渡期。

  北京大学法学系教授卫新江昨日对记者说,我国加入WTO之后,市场环境发生了一定变化,但目前的市场还很不规范,如果很快地实现混业经营,那么可能不会起到很好的作用。

  有银行界人士对卫新江的观点表示认同。这位人士认为,虽然修改后的《商业银行法》为银行混业经营开了个口,但这只是表明了未来的发展趋势,真正要向混业经营发展还需要很长时间的过渡,在这个过渡中,无论是银行等金融机构,还是银行的客户群体都需要一个转变过程。

  原来的《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股票业务,而修改后的《商业银行法》则将这一条改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业界普遍认为,这为银行将来走向混业经营预留了空间。

  关于《商业银行法》的这种修改会不会影响未来信托公司的展业,一位信托公司的工作人员表示,暂时不会有什么影响。目前信托公司所做的业务是一种投资银行的业务,商业银行在这一方面并不擅长,而且离商业银行真正能经营相关业务还有相当的路要走。

  《国际金融报》 (2003年12月29日 第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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