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表决通过《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表决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国人民银行法》的决定、关于修改《商业银行法》的决定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12月27日经过表决,以全票通过,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提请审议宪法修正案草案的议案提请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审议。会议表决通过了《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国人民银行法》的决定、关于修改《商业
银行法》的决定。国家主席胡锦涛分别签署第11、12、13号主席令,予以公布。这3部法律和决定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27日以152票赞成、1票反对、3票弃权通过了《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全文约6000字,共6章50条,分为总则、监督管理机构、监督管理职责、监督管理措施、法律责任和附则。
这部法律在总则一章中指出,为了加强对银行业的监督管理,规范监督管理行为,防范和化解银行业风险,保护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促进银行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法。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监督管理的工作。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27日以154票赞成、0票反对、2票弃权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国人民银行法》的决定。
这一决定对1995年通过的《中国人民银行法》作了25处修改。《中国人民银行法》根据这个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款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重新公布的《中国人民银行法》全文约5500字,共8章53条,分为总则、组织机构、人民币、业务、金融监督管理、财务会计、法律责任和附则。
按照这一决定,中国人民银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央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领导下,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制定《中国人民银行法》,是为了确立中国人民银行的地位,明确其职责,保证国家货币政策的正确制定和执行,建立和完善中央银行宏观调控体系,维护金融稳定。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27日以150票赞成、0票反对、6票弃权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商业银行法》的决定。
修改后的《商业银行法》全文约1万字,共9章95条,分为总则、商业银行的设立和组织机构、对存款人的保护、贷款和其他业务的基本规则、财务会计、监督管理、接管和终止、法律责任。
修改后的《商业银行法》增加了商业银行的业务种类,主要包括从事银行卡业务,以及商业银行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以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等内容。
《国际金融报》 (2003年12月29日 第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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