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有关负责人谈《中国人民银行法》修订———央行金融宏观调控职能加强了
本报北京电 (记者周菡)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12月28日在就《中国人民银行法》修订答记者问时表示,修改后的《中国人民银行法》强化了人民银行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的有关职责,将人民银行的职责由原来的十一项调整为十三项。
据该负责人介绍,修改后的《中国人民银行法》除了仍保留的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发行人民币、管理人民币流通;经理国库,持有、管理、经营国家外汇储备、黄金储备;维护支付、清算系统的正常运行;负责金融业的统计、调查、分析和预测等职责外,还增加了“指导、部署金融业反洗钱工作,负责反洗钱的资金监测”职责,规定了“监督管理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实施外汇管理,监督管理银行间外汇市场”、“监督管理黄金市场”等职责。另外,《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条所规定的人民银行最后一项职责———“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责”是一个兜底条款。根据此规定,在《中国人民银行法》中没有规定,但经国务院批准的人民银行“三定”方案所规定的人民银行负有的职责也是人民银行的法定职责。
该负责人介绍说,《中国人民银行法》修改后,人民银行在履行职责方面最大的变化集中体现在:“一个强化、一个转换和两个增加”。“一个强化”就是强化了人民银行与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有关的职责。具体而言,《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十二条要求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在国家宏观调控、货币政策制定和调整中发挥重要作用;第二十三条增加了人民银行在公开市场买卖金融债券这一货币政策工具;第三十一条要求人民银行依法监测金融市场的运行情况,对金融市场实施宏观调控,促进金融市场协调发展等等。
“一个转换”即由过去主要通过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审批、业务审批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查和日常监督管理等直接监管的职能转换为履行对金融业宏观调控和防范与化解系统性风险的职能,即维护金融稳定职能。据该负责人解释,今后,人民银行维护金融稳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作为最后贷款人在必要时救助高风险金融机构;二是共享监管信息采取各种措施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三是由国务院建立监管协调机制。
“两个增加”是指增加反洗钱和管理信贷征信业两项职能。
该负责人还表示,修改后的《中国人民银行法》保留了人民银行必要的监管职责,这不会与银监会的监管职责发生冲突。(证券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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