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菡
经过长达一年的酝酿和修定,三部银行法终于在12月27日获得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并将于2004年2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金融业的一件大事,它意味着我国银行业法律体系的三部基本大法相互联系、相互补充的法律架构初步形成。
三部银行法修改或制定的首要意义是从法律上分清了人民银行与银监会的职责,为这两个机构依法行政提供了法律依据,适应了我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需要。
2003年4月,银监会成立,分离了原属人民银行的大部分金融监管职责,人民银行的职能发生了很大转变,这种变动需要在法律中得到体现。同时,随着我国银行业创新步伐的加快和经营管理水平的提高,加上面临着加入WTO后来自外部的竞争压力,迫切需要尽快提高银行业内部管理水平,实现对银行业的依法监管。而国内资本市场和货币市场的发展导致人民银行实施货币政策调控所涵盖的内容和范围与过去大不一样,需要修改相关法律来强化其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的职责,增加金融调控的有效性。
此次关系密切的三部银行法一起通过,很好地完成了以上任务。“草案通过以后,银监会就可以依法实施监管,可以专司其职,把监管工作做深、做细,做到位。”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周正庆日前在评价三法通过的意义时如此评价。
三部银行法出台的另一重要意义是为金融业未来发展留下了法律空间,特别是在金融混业经营问题上。经过数次审议,最终修改后的商业银行法为混业发展留下了“活口”,是法律修改上一大突破,体现了法律的前瞻性,也为下一步证券法的修改埋下了伏笔。据悉,下一步要修改的证券法,将在三部银行法所留空间的基础上,进一步在分业和混业的问题上下功夫。
与此相适应的,是这次三法修定增加了建立金融三业监管协调机制的内容。例如在人民银行法中增加了一条,规定由国务院建立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由高于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这几个部门的国务院来协调工作,可以更好处理这几个部门之间监管内容交叉时出现的矛盾,有利于提高各自的金融监管水平,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而混业口子的放松和监管协调机制的建立,为今后货币市场、资本市场、保险市场之间实现有机结合、协调发展打下了法律基础。(证券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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