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发布《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明年2月1日起施行
首发公司和上市公司再融资均需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保荐;保荐期分为尽职推荐和持续督导两个阶段
首发公司上市后,券商的持续督导期间为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两个完整会计年度
;再融资的,其持续督导期间为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一个完整会计年度
证监会建立保荐信用监管系统,对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进行持续动态的注册登记管理
本报北京电(记者李巧宁)继新发审委制度近期开始运转后,我国证券发行体制改革的另一重大举措———《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详见第15版)昨日正式发布,并自明年2月1日起施行。《办法》明确,首发公司和上市公司再融资均需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保荐。保荐期分为尽职推荐和持续督导两个阶段;首发公司上市后,券商的持续督导期间为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两个完整会计年度;再融资的,其持续督导期间为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一个完整会计年度。此外,《办法》还建立了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的责任追究机制。
《办法》规定,保荐机构履行保荐职责应当指定两名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一家发行人的保荐工作,并出具由董事长或者总经理签名的专项授权书。
《办法》对可从事保荐工作的证券公司和个人提出了比目前的主承销商和一般证券从业人员更高的条件,证监会对符合条件的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注册登记为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并向社会公布名单。
《办法》明确,综合类证券经营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注册登记为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数量少于2名;公司治理结构存在重大缺陷,风险控制制度不健全或者未有效执行;最近24个月因违法违规被证监会从名单中去除等。个人申请注册登记为保荐代表人的,应通过所任职的保荐机构向证监会提出申请,并应具有证券从业资格、取得执业证书且符合相应要求,如未负有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的债务、最近36个月未因违法违规被证监会从名单中去除或受到行政处罚等。
《办法》指出,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在向证监会推荐企业发行上市前,要对发行人进行辅导和尽职调查;要保证或有充分理由确信提交的相关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要在推荐文件中对发行人的信息披露质量、发行人的独立性和持续经营能力等作出必要的承诺。
在公司上市后,保荐机构要履行持续督导职责,要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大股东、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发行人资源的制度;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高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发行人利益的内控制度;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并发表意见;督导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审阅信息披露文件等;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使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持续关注发行人为他人提供担保等事项,并发表意见等。
按照《办法》,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被从名单中去除的,发行人应当在一个月内另行聘请保荐机构。另行聘请的保荐机构应当完成原保荐机构未完成的持续督导工作,且持续督导的时间不得少于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
《办法》规定,证监会建立保荐信用监管系统,对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进行持续动态的注册登记管理,将其执业情况、违法违规行为、其他不良行为以及对其采取的监管措施等记录予以公布。《办法》除对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和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外,还对违反《办法》相关规定的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采取“冷淡对待”的具体监管措施,即根据情节的轻重,在一定时间内不受理或不再受理其提出的推荐发行上市申请,严重的还要取消其从事保荐业务的资格。(证券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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